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川办发[2004]3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力维护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切实做好全市农村五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农村五保工作。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本质要求,充分认识新的社会条件下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中的问题,将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农村工作的确保事项,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政府要创新五保供养机制,规范五保救助办法,进一步推动五保供养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执行五保对象审批条件和供养标准。要建立规范的五保对象审批制度,严格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141号)确定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对目前符合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重新进行审查核实,全部纳入供养范围。要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制定五保供养标准,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随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全市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60元,粮40斤。

  三、保证落实五保供养经费。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县(区)五保供养经费(不含住房方面的费用)统一纳入“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封闭运行,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统一按月由银行(农村信用社)或邮政直发到户。五保供养经费开支发放要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做到不错、不漏、不抵扣,保证专款专用。五保对象因各种原因农转非的享受城市低保。五保供养经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五保供养经费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对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农村五保供养金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保证提高供养质量。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五保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及时安排资金解决五保对象的住房困难。今年全市要新建和改造五保户危房597户、1135间,其中:巴州区169户、321间;平昌县151户、287间;通江县122户、231间;南江县135户、257间;市商贸园区20户、39间。对五保对象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村或乡镇联合统一修建五保对象定居点。五保对象要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确保五保户有钱治疗一般疾病。还要依法保障未成年五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主要由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并安排专人照料。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乡(镇)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要缩小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差距,做到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各县(区)政府要把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刚性目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各方合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要充分利用乡(镇)和村闲置资产兴办敬老院,提倡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创办敬老院。在城乡结合地区,城镇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可以合并。落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敬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敬老院要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敬老院的管理经费由乡(镇)解决,县(区)财政给予补助。要继续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在农村五保对象的建房、农副业生产加工及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安装维护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有关费用上给予减免。五保对象的承包田地应予以保留,五保对象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或敬老院入院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补助或帮扶。

  各地要加快农村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通过自愿服务、单位和个人对口帮扶等形式,积极开展对五保对象的送温暖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募集的社会捐助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需要。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