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生态公益林建设水平,省林业厅批准我市开展生态公益林建设试点工作。市林业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南平市生态公益林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南平市生态公益林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日

南平市生态公益林建设试点实施方
南平市林业局
2005年5月28日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省上统一部署,2004年对生态公益林进行了重新区划。2005年为加快公路、铁路、河流两侧一重山“绿色长廊”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生态公益林建设水平,因此在2004年区划的基础上,又对南平市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充区划。现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平市生态公益林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一、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充区划方案

  (一)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充区划的原则

  1、坚持生态区位的原则。补充区划要在坚持重点生态区位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补充区划后要满足该区域最低生态安全的需求。符合国家级区位的要纳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域,符合省级区位的要纳入省生态公益林区域。

  2、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要与绿色通道、森林生态旅游环境、水资源环境等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同步进行,统一布局。落在国家级重点区位外国道、铁路、高速公路、南武路、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点)、风景林、风水林、地方水资源保护区域、森林旅游保护点等均要统筹考虑补充划入生态公益林保护,完善生态体系建设。

  3、坚持总量不变、局部调整的原则。按照2004年重新区划后的面积,各县(市、区)生态公益林建设总规模不变。

  4、坚持集中连片、便于管理的原则。补充区划重点生态公益林要求尽可能集中连片。

  (二)补充区划的内容与方法

  1、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补充区划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精神,南平市现有林地落入国家重点生态区位的有以下四个区位:

  (1)闽江干流、一级支流源头

  区划原则:以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南平市落入区位有南浦溪源头—浦城县,富屯溪源头—光泽县。

  (2)闽江干流、一级支流两岸

  ①2004年区划原则:指闽江干流和河长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所有的林地。干堤外为平地的,从干堤向外延伸2公里,干堤外为林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或以第一重山脊的林地,界定原则要符合地形的需要,尽量以小班完整性来区划。南平市符合干流区位有延平和顺昌;符合一级支流条件南浦溪和富屯溪有延平、建瓯、建阳、浦城、顺昌、邵武、光泽7个县(市、区)。

  ②本次补充调整区划:2004年区划在重点区位内的人工林、自留山,其林权所有者确实不同意划入的,本次调整到最低生态需求,即以一面坡、平地以完整小班纳入。

  (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①2004年区划:列入国家级保护区的有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的有武夷山、建阳市。

  ②本次调整区划:武夷山市自然遗产地区位内的原试点面积保留,其他进行调整。

  (4)落在重点生态区位外原为国家财政试点补助生态公益林,本次仍界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要求面积不变,地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自留山、林权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林分,可进行微调。

  2、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充区划

  (1)205、316国道、南武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一重山一面坡的林地,2004年区划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本次要补充区划,其中人工林按上述最低生态需求区划,凡靠近国家级生态区位的,均划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落在国家级重点生态区位以外,界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

  (2)落在国家级重点区位外原省财补助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保护点、风景林、风水林、水资源保护区域、森林生态旅游保护点等生态区位的公益林。

  3、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

  参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保护等级划分为三种等级:

  Ⅰ级保护等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毛竹林除外),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地、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以及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

  II级保护等级: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实验林,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水库等一些重要区位(含坡度45度以上不易更新地段和国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一面坡)天然林为主的公益林。

  Ⅲ级保护等级:是Ⅰ、Ⅱ级以外立地条件好、坡度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区域内的人工公益林和毛竹林、经济林。

  (三)补充区划注意事项和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大力宣传重点生态区位森林保护的重要性,协调和妥善处理林权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限制性利用等政策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让全社会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

  2、以村或场为林权单位的森林绝大部份落在生态区位内,要适当考虑当地群众生活需求,允许一定的比例调为商品林或薪炭林。重点区位内(非一面坡)的人工林和自留山的林木,要考虑林农的需求给予适当调整。

  3、生态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补充区划后,要报当地政府批准公示后,列入Ⅰ级保护。

  4、落在重点区位内(含一面坡)定向培育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桉树、杨树类),本期不划为公益林。

  5、补充区划必须根据2004年度的资源建档资料和上述补充区划的原则到现场进行界定,并在现场判定生态公益林事权和保护等级。补充区划后公益林面积要保持不变。经调整区划面积不足的,应将原省财政补助的生态公益林补充纳入,但要求集中连片。

  6、经区划后落入以上重点生态区位的森林,原则上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与林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生态公益林界定合同,并公布当年实施补助面积;确实未能签订界定合同的,允许分期分批公布实施,但在采伐管理上统一纳入生态公益林分级管理。

  7、补充区划后,重点区位内生态公益林的地点、林班、大班、小班号将实行公布,并建立生态公益林档案,更新地理信息数据库。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

  8、区划界定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与林权单位签订管护经济责任书,督促林权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林权为个人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经济责任书。

  9、时间要求:补充区划、界定合同、护林员管护合同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完成。

  二、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实施方案

  (一)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级管理

  生态公益林原则上按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

  1、I级保护: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确因灾害等需对林木进行清理的,逐级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2、II级保护: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原则上只允许择伐作业。属于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8;属于天然阔叶树、针阔混交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属于天然马尾松纯林、科学实验林、母树林,允许抚育、更新性质采伐和低效林分改造,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伐后必须采取封育、人促、补植等措施使其尽快恢复。确因灾害等原因需小块状皆伐作业,要列入年度规划,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单独行文上报南平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III级保护:对立地条件好、坡度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区域内的第一代人工林,允许抚育、改造和更新性质采伐。属于闽江干流、一级支流、国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一面坡的人工林,一般只允许择伐,严格控制皆伐审批。择伐后的林分要求分布均匀,郁闭度不低于0.4,一年内要采取补植或套种措施,促进形成复层混交林。因老化或因遭受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态公益效能低下的人工针叶林分,可进行合理的皆伐改造,皆伐后一年内必须更新阔叶树或针阔混交林,逐步更替单一树种。皆伐面积一般不超过45亩,伐区之间间隔相当于采伐面积的地块,相邻伐区采伐要间隔三年以上(或待更新成林)。

  4、生态公益林竹林中的散生木采伐,疏伐强度不高于15%,并要列入年度采伐规划。

  (二)造林更新管理

  实施小块状皆伐作业的,要预收更新保证金,以确保按时完成更新。经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发现未能及时或未按规定完成更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更新造林,逾期不更新的,可将更新保证金用于造林更新,并核减或停发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停止办理该林权单位林木采伐审批,直至完成更新为止。

  (三)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程序

  1、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采伐规划、审核生态区位和保护等级,行文上报南平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采伐许可证。

  2、因遭受自然灾害破坏的生态公益林,可根据受害情况,按规定逐级行文上报审批后,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采伐清理。1级保护要逐级上报省林业厅批准,II、III级报南平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生态功能低下的天然针叶纯林和残次林分,确需皆伐改造,应进行现场调查,并列入当年造林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单独行文上报南平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四)及时做好生态公益林资源监测动态

  要准确记载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及时更新生态公益林档案。当年实施采伐要及时记载,特别对皆伐作业的小班,要在地理信息图上标明地类变化,及时更新图、表数据,确保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科学反映生态公益林现状和消长变化。

  (五)重点生态公益林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当年实施采伐作业,要逐片进行检查验收,每年11月底要将自查结果报南平市林业主管部门。南平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抽查后,于12月底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六)责任追究

  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按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四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