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政策。该项政策实施一年来,受到了广大群众特别是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的积极拥护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好评,极大地促进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了进一步探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和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体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生活上保障,从而调动广大农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人口家庭,免除其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后,免除“一费”)的规定,统一调整为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人口家庭,其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教育奖学金。奖学金标准继续执行原教育“三免费”标准,即小学生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260元。省、州市、县承担经费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不变。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教育厅另行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