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