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05-06-02施行日期:2005-06-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6-02
施行日期 2005-06-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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