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