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竞聘上岗的范围

  第四章 竞聘上岗条件

  第五章 竞聘上岗程序和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4]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并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公开、公正、公平组织人员竞聘上岗,根据岗位聘用的资格条件和本人的实际能力,打破身份界限,应聘人员可竞聘各类工作岗位。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包括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

  第六条 各类岗位的设置,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同级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内,根据各单位职责任务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各类岗位及其结构比例。岗位数量及结构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七条 岗位设置确定后,要编制规范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为: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岗位聘用的条件、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岗位薪酬标准等。岗位说明书需装订成册,由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竞聘上岗的范围

  第八条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一般均应实行竞聘上岗。

  第九条 竞聘上岗原则上在事业单位内部实施。对岗位出现空缺,需要新进人员,要按照《抚顺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履行聘用手续。

  第十条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因所任职条件特殊不能竞聘的岗位和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不列入竞聘上岗范围。

  第四章 竞聘上岗条件

  第十一条 竞聘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拟聘岗位职责的能力,其中拟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时,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拟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竞聘领导岗位的人员,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具备与所竞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准入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

  第十四条 竞聘工勤岗位的,应具备与所竞聘岗位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在技术工人岗位的人员要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竞聘非技术岗位者,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且能胜任所竞聘岗位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组织考核和民主测评, 凡符合竞聘岗位所需条件的,原工勤岗位人员可参加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竞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可越级参加上一级岗位的竞聘。

  第十六条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应允许其竞聘上岗,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聘上岗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竞聘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一)公布岗位。事业单位可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将竞聘上岗方案和所要竞聘的岗位、职数、资格条件以及程序方法等予以公布。

  (二)公开报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人员均可申报竞聘岗位。也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参加竞聘。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报名竞聘的,可以委托他人报名。委托他人报名的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三)资格审查和公布。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动员其改报其它适当岗位或取消竞聘资格,资格审查结果要向全体职工公告。

  (四)实施竞聘。按照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竞聘上岗程序和方法组织竞聘,确定拟聘人员,竞聘可采取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民主测评。无论竞聘采取何种方式,都要对应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原则上同一岗位有两名以上竞聘者,拟聘人员须获得50%以上的信任票;同一岗位只有一名应聘者,必须获单位职工人数60%以上的信任票。

  (六)决定聘用并公示。由单位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决定聘用的人员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举报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可聘用。并根据竞聘结果重新增补人员并公示;若无人选,此岗位可空缺,或按有关规定补岗。

  (七)签订聘用合同。公示结束,聘用单位要与受聘人员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用省人事厅统一制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委派或任命,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其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聘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推选聘任、直接聘任、委任等方式确定,并实行任期制或目标责任制,中层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专职党群工作人员,已明确属于本单位聘用关系的人员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的基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中共抚顺市委组织部
抚顺市人事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