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加大市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下称市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工作力度,根据《关于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及《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直事业单位(不含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新进人员指事业单位新增加的、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及新调入的工作人员。

  二、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签订合同的具体事宜按照《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41号)执行。新进人员的档案由主管部门统一保管或由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对按照国家政策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最低合同期限为三年,三年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凭《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计划指标卡》先办理就业手续,然后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新调入人员,凭《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计划指标卡》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四、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与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各部门要以新进人员为突破口,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推行工作,通过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制度。

  抚顺市人事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