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在全市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30日

关于在全市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写信途径反映问题,减少走访和越级信访,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根据鲁厅字[2005]9号文件《关于在全省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6月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通"绿色邮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意义

  "绿色邮政"指群众寄往本市、区(县)、乡(镇)三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平信,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群众来信",一律免贴邮票。实行这一办法,有利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降低群众信访成本,方便群众信访活动;有利于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形成文明、有序的信访秩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委和政府亲民、为民、爱民的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淄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明确实施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方法和要求

  1、"绿色邮政"适用于寄往本市、区(县)、乡(镇)三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平信函。平信以外的信函、寄给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的信函、以及寄给省和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函,费用仍由寄件人自理。

  2、"绿色邮政"含来信和复信。来信由寄信人自备信封。邮政部门对窗口收寄和信箱(筒)开取的此类信函,按正常的投递班次统一送到收件单位签收回执;复信含平信和挂号两种,拟制和寄送由三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复信要在信封右上角加盖"绿色邮政"印章。邮政部门接收复信信件和递送到收信人时,要签收回执。市与区县信访部门、邮政部门要印制必要的宣传品和明白纸在邮政部门张贴和供群众索取。

  3、群众来信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复信、印制的宣传品和明白纸等用于"绿色邮政"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各级邮政部门按回执清单数量每年度与同级财政部门结算一次。

  4、"绿色邮政"的实施,是办信工作的创新,是贯彻《信访条例》的重要举措。要按照办信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认真地处理好每一件群众来信,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要切实重视初信,努力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初信阶段,化解在当地。

  5、"绿色邮政"开通后,群众来信量将会增加,各级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办信人员,以适应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绿色邮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宣传部门要结合《信访条例》的宣传活动,组织媒体深入宣传"绿色邮政",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书信反映问题,表达利益诉求。同时要求信访人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客观真实的反映问题,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绿色邮政"渠道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各级政府要为群众来信"绿色邮政"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的支持,确保"绿色邮政"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