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制定的《石家庄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石家庄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水利局)

  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2号)精神,现就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多年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问题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不足,供水价格不合理等方面,致使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和使用。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国家投入巨资修建的水利工程,不但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还会因老化失修、积病成险,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改革,规范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管理,力争在2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市实际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逐步形成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通过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切实提高全市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受益或影响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或委托某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影响在一个行政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按照上述原则,我市滹沱河黄壁庄水库以下河段为省主要行洪河道(省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滹沱河岗黄水库区间、洨河京广铁路桥以下、磁河木刀沟横山岭水库以下、槐河白草坪水库以下、泲河平旺水库以下、沙河、冶河以及石家庄市西北泄洪渠等河段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其余支流小河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分水库、灌区工程管理权限的具体调整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调查研究后提出,报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安全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的水管单位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定编定岗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三)推进水管单位改革,规范其经营活动和资产管理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112号)要求和核定的编制,在现有人员内,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确定工作岗位,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单位负责人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采取竞争的方式进行委任或聘任。企业性质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剥离的经营部门要纳入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规划,三年内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允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投资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经营,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要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四)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自行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共同确定。

  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资,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管单位缴纳的修购基金和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财政部《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折旧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

  (五)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通过实行提前离岗和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办法,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项目以及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的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把经营性项目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各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六)逐步推行管养分离

  推行管养分离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组建专门的内部维修养护部门,将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交由维修养护部门承担,实行合同管理,落实项目责任制。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制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养护企业,走上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培育和规范维修养护市场创造宽松的环境。

  (七)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投资的大中型水库、灌渠、河道的供水(排水)及农业用水(排水)的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水利工程的非农业供水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和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其中:农业用水价格,要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将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供水成本水平;城市环境用水价格按照略高于农业用水价格的原则核定;其他用水(不含水利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制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八)继续完成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继续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水管单位与相邻村镇界线有争议的,要尽快协商确定;界线已经确定未办理土地证手续的,要尽快办理;权属已经确定,又被无理侵占的,要限期清还。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新建水利工程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运行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审批。管理设施要按照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

  四、加强领导,抓好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我市已成立了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发改委、水利、编办、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级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指导工作。全市水管体制改革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市确定深泽、无极、正定河管所,冶河、磁右灌区管理处,横山岭、口头、八一、红领巾、韩家园水库管理处等10个水管单位为试点单位,要尽快完成其单位定性工作。年底前要完成试点单位的编制核定、内部改革,财政支付准备等项工作。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抓紧组织制定改革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确保2006年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