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我区控制大气污染工作在市政府和市环保局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组织和落实了十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我区地理位置、城市建设和历史欠账等因素的影响,空气质量距北京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及绿色奥运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大控制大气污染力度,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一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5]3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继续巩固前十阶段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我区控制大气污染第十一阶段措施。

  本阶段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在新城区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继续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努力控制和消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力争使我区2005年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62%。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污染治理,努力削减污染物排放

  (一)继续实施对东方化工厂、北京造纸七厂等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按照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第二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企业名单,我区凡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并落实年度计划。

  (二)推进北京京工热电厂脱硫设施改造,督促北京东方化工厂完成煤粉炉脱硫工作,分阶段完成可燃废气回收利用工程。

  (三)根据清洁能源供应情况以及我区自身条件,推进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和积极开发利用多种清洁能源工作,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

  (四)区环保局在年内要对城市区域燃煤锅炉进行整合联片,做好可行性调查并组织实施,通过联片整合控制并减少锅炉及烟囱数量,进一步削减燃煤排放总量。

  (五)区煤炭公司等部门加快散煤降硫固灰添加剂的研究、试验和成品清洁煤的推广使用工作。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平房采暖使用低硫优质煤,严格控制平房区采暖用煤的排放污染。

  (六)区环保局在原有燃煤锅炉除尘器改造基础上,对全区未安装脱硫装置的燃煤锅炉(含20吨/时以上)在年内全部加装高效脱硫除尘装置,确保达到北京市Ⅱ时段排放标准。

  (七)区环保局全面加强对区内2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的污染治理和监管,凡是不能保证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采取完善净化装置和加强管理等措施,保证其稳定达标排放。未安装在线检测设备的年内必须安装,已经安装在线检测设备的要确保正常使用,实现对2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污染排放的实时监控。

  二、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八)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奥运工程绿色施工指南》的要求,切实落实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环保措施,防止车轮带泥上路和运输遗洒,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九)区建委要加大力度督促施工企业落实环保措施,实施施工工地环境监理制度和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环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施工企业实施环境监理制度;对违反环保规定多次受到处罚的施工企业,报请市建委取消其再投标资格。

  区建委要结合通州区实际,在划定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组织逐步推行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工作。

  区城管监察大队要对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依法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区环保局要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执法检查,对达不到本市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依法处罚,限期改正。

  (十)区市政管委、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增加城区绿化面积组织实施工作,直接责任部门要组织完成本年度确定的造林目标。

  区农委要继续开展季节性裸露农田的治理,实施秋收作物留茬免耕,组织和推广保护性耕作。

  (十一)区环保局制定新方案,向区政府申请资金,对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周围裸地进行绿化,增加绿化喷灌设施;对部分土路进行硬化,控制局地扬尘对子站造成的直接影响。

  (十二)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打击通州辖区内河道及相关区域的违法采沙行为,并制定整治方案。

  区水务局对北运河城市段沿岸及弃土区进行抑尘、降尘处理。

  (十三)推进城市综合整治,加大力度提高城市清洁水平。区市政管委、通州公路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综合整治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要求完成职责范围内道路30%的机扫面积。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十四)各审批职能部门要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污染严重区域或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的项目。

  (十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环保局要制定并公布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控制指标。推进工业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创建工作,促进循环经济的开展。

  (十六)区环保局和通州交通支队要加强对上路行驶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检查,重点查处高排放、冒黑烟的重型车辆。区环保局要对排放超标的车辆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排放的,由通州交通支队责令停止使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区环保局、通州交通支队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大对机动车检测场的监管力度,对尾气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七)区城管监察大队、通州工商分局和区环保局要加大对露天焚烧、烧烤和油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低空排放污染。

  四、推进信息公开,动员公众参与

  (十八)区环保局每月对本区大气环境状况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并及时通报各责任单位;适时向区政府提供空气质量分析报告,以利于区政府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九)区环保局要定期公布重点单位污染物排放、重点地区施工工地和道路污染以及第十一阶段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二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州工商分局和区环保局定期公布对煤炭、车用燃油品质、车用汽油中清净剂添加情况的检查结果。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动员社区、社团、专家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区文明办和区环保局要积极推动“环保进社区”工作。继续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十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社会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

  (二十三)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和区环保局要加强对我区《第十一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京环保法字[2001]315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附件:《通州区分解实施北京市第十一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表》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