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3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粮食流通统计作为一项重要的行业统计,是监测和指导粮食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在粮食流通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是国家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的必然要求。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京政发[2004]29号)中关于“要建立完善的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粮食供需和库存抽查制度,及时掌握供求和价格的最新变化”的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社会粮食供需平衡发展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和及时地搜集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信息,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确保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开展和各项调查数据的质量,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稳定和加强粮食统计机构和人员。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对象,包括全市各种粮食经营企业、各类转化用粮企业,以及两千多个作为抽样调查样本的城乡家庭住户,工作繁重、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关于“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精神,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稳定和加强粮食统计队伍给予高度重视,合理调整内设机构和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任务较重的区县,要在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内明确负责粮食统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粮食统计队伍,保证社会粮食流通定期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各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安排落实社会粮食统计调查经费。根据国发[2004]17号文件“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的要求,开展全社会粮食统计调查、加强粮食安全预警监测将成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保持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根据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社会粮食统计经费分别由中央、市和区县各级财政予以支持,专项用于社会粮食统计调查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对辖区内所需经费情况做出合理的测算,并按部门预算要求,统一申报,规范管理,厉行节约,严格按规定用途开支。财政部门对社会粮食统计调查经费预算要认真审核,了解掌握粮食部门统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将审批通过的社会粮食统计调查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财政、粮食部门对统计经费要严格管理,确保社会粮食统计调查经费专款专用。

  四、大力宣传粮食统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粮食统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执行社会粮食统计制度的政府机关,必须把本地区所有参与粮食流通的企业的统计业务活动纳入本部门管理,对蓄意拒报、虚报、瞒报粮食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为依法开展社会粮食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使全社会了解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使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及国家关于粮食统计的监督检查等内容;对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转化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宣传解释粮食统计的政策法规,讲解粮食统计报表的指标解释、填制方法和报送办法,提高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

  五、加强对粮食统计工作的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和沟通。目前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队伍组建不久,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稳定和充实粮食统计机构和人员,为开展粮食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助配合,粮食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各有关部门对粮食统计工作的支持,财政部门要及时解决粮食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工商部门要协助粮食统计全面掌握统计调查对象和配合对企业进行调查,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统计的业务指导,本着相互配合、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统计工作。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