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近年来,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步伐加快,改制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得到了基本落实。但也存在着部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仍然没有足额上缴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对国有、区属集体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区国资委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并将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列入企业发展基金,作为国有资本的再投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二、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

  (一)国有、区属集体企业以及所属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出资人应享有的净收益、股利等;

  (二)转让全资企业国有股权的净收入;

  (三)转让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净收入;

  (四)占有并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应缴纳的租金;

  (五)国资委对其他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应收取的其他收益。

  三、对占有使用国有资本并已与区国资委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截止2005年5月30日前未履行合同或协议的企业,其欠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在2005年6月30日前缴清。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仍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处罚条款执行。对拒不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本,但未与区国资委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企业,必须于2005年6月1日前签订合同或协议。

  五、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本,但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已经到期的,必须于2005年6月1日前重新签订合同或协议。

  六、加强对租赁、委托经营企业的国有资本的收缴。实行资产租赁、委托经营的企业,其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标准,按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加强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收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房政发[2003]60号)的规定执行。

  七、占有使用国有土地或房屋的企业,除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外,还应到区国资委进行国有土地备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