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兰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分设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兰州市规划局的通知》(市委发[2004]42号),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分设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兰州市规划局。新印章自2005年8月12日启用,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印章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日
公布日期:2005-08-10施行日期:2005-08-1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05]1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10
施行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兰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分设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兰州市规划局的通知》(市委发[2004]42号),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分设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兰州市规划局。新印章自2005年8月12日启用,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印章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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