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 实2005年市委、市 政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的实施方案漳州市卫生局 漳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更好地落实我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各项任务,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以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及《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2005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漳州市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的实施方案。

  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目标

  (一)目标:通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2005年底前实现卫生所(或卫生院)覆盖到全市所有行政村。

  (二)村卫生所功能:村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承担着政府赋予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生卫生防病知识宣传、传染病报告和防治督导、协助处理重大疫情、爱国卫生活动及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等。

  (三)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合理解决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问题,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并建立持续的补助制度,精心部署,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村卫生所的设置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所,因边远、人口不足等原因难以设置卫生所的要予以重点扶持;强化对村卫生所的管理、业务指导与监督,逐步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依照省卫生厅有关规定,落实乡村医生培训与考核工作,规范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让农民群众得到安全可靠的卫生保健服务。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乡村医生的津贴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向边远山区倾斜。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 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平均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

  从2005年1月开始,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每月按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经费筹集:

  享受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7个县(市)和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县(南靖、东山县),省级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

  市辖芗城、龙文区,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补助。其余每人每月40元的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省级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补助给各县(市);省级补助市辖区的资金和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入芗城、龙文区财政局卫生专项资金共管户。

  四、享受政府津贴的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乡村医生补助关系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全面落实和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卫生所(室)建设基本标准》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在广泛征求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村委会、村民、乡村医生的基础上,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好,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在当地农民中享有一定信誉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对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将其名单及承担的工作任务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对乡村医生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补助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统筹分配。为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足额发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将津贴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具体要求

  1、制定措施,加强领导。

  解决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工作合理补助的问题,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市委、市政府已将此项目列入了2005年为民办实事18个项目之一。各县(市、区)应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制定办实事项目的具体措施,要不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不断加强对乡村医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2、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村卫生所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所。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3、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乡村医生津贴工作要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金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经费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人员,要廉洁自律,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不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不得擅自批准其享受,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津贴待遇的范围。严禁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意,对资金预算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

  4、依法监管,加强村卫生所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使卫生所房屋、设备等条件符合标准要求,2005年底前消除村卫生所空白点,以保障农民预防保健和基本 医疗卫生需求,维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村卫生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管理下,确实完成当地的农村公共卫生任务,全心全意为村民提供预防、保健、一般医疗服务。

  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5、落实优惠政策,扶持村卫生所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共同做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的现象。禁止假借培训、体检、验证、订报订刊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确实减轻乡村医生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