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曲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现将根据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13号令)制定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面向社会予以通告,并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打击危害西南成品油管道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杜绝安全隐患,确保西南成品油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西南成品油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国家重点工程设施,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1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纳入综合治理范畴,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油料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对群众进行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与管道企业共同做好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管道设施属于国家财产,保护其安全是管道沿线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道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三、管道沿线公安、安全生产、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一)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依法打击管道沿线破坏管道及其设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对管道沿线违反《条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3.维护好各种突发的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及时疏散周围的群众。

  (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等规划时,应当将管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纳入规划。

  四、新建的电力、通信线路不得穿越管道的计量站、集储油站、加压站、输油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和装卸场。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保护区进行河道工程施工、水利设施建设、农田建设及其他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五、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道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及时制止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采石、盖房、葬坟、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以及种植竹、木、胡椒等深根植物,堆放大宗物资,排放腐蚀性物质。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管道设施场区外各五十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焚烧秸秆。

  (三)在管道设施上方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四)移动、拆除和损坏输油管道设施以及其他为保护管道设施而设置的标志和标识。

  (五)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掏沙、抛锚、拖锚、炸鱼、挖泥、水下爆破或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七、不得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开山、爆破。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进行机械化施工和打孔、打桩等作业,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以外的施工,不得造成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地貌变化。

  九、管道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设施被破坏或者泄漏、着火时,应及时向管道企业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抢修工作。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十、其他建设工程与管道设施相遇,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并由其他建设工程的实施单位承担所需费用。

  十一、对危害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将依照《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