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关于加快南北产业转移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8月11日

关于加快南北产业转移的意见

(苏北发展协调小组 二〇〇五年七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的意见》(苏发[2005]10号),引导产业向苏北地区转移,切实推进苏北工业化进程,促进苏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南北产业转移的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相结合。确立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运用经济激励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发挥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三者的结合,推进南北产业转移机制创新。

  (二)优势互补、利益共享。既充分发挥苏北地区土地、能源、劳动力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又充分发挥苏南地区资本、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实现南北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前提下,兼顾苏北地区和苏南地区合作双方的利益,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形成的税收和规费地方分成部分,由合作双方按商定比例分成,实现南北“双赢”。

  (三)集聚、集约、集中。围绕优势产业集群的形成,积极引进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投资项目,注重发展与其配套的相关企业,促进产业集聚。加强科学规划,强化对土地资源的集约开发,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围绕确定的重点方向,充分发挥产业集中区在南北联动中的载体作用,加大集中开发力度,防止多头开发和分散开发。

  (四)可持续发展。切实按照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认真做好产业转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鼓励实行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处理,加强环境保护。防止将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不加甄别地转移到苏北地区,大力推广节能降耗技术,促进苏北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扶持南北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

  (一)项目贷款及担保

  苏南产业转移项目落户苏北后,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主动调整安排原企业集团的信贷,保障项目落地后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南北产业转移项目贷款评审进度,提高产业转移项目贷款通过率。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每年要选择一批重大南北产业转移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江苏银监局要积极引导各政策性银行江苏(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加强与企业沟通,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促进产业转移项目投资者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为苏北产业转移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省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省级贷款担保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南北产业转移项目贷款的担保,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同时,积极探索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方式,如产业转移的企业担保项目的股东担保或有效资产抵押等。

  (二)专项资金支持

  对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的苏南投资者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即苏南投资者到苏北同一重点开发区进行开发,其基础设施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在2005-2006年,省每年给予1000万元奖励。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工业企业增效扶持资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乡镇企业集聚发展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火炬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等省级专项资金,要向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南北产业转移项目倾斜。

  (三)土地供应及使用

  在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用地计划应优先保障产业转移项目建设需要。南北产业转移项目在用地指标紧张时,在省机动指标中予以适当解决。允许苏南地区使用苏北地区用地指标,但应与向苏北转移产业项目挂钩,促进南北产业转移和苏北地区的招商引资。实施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和南北直接挂钩易地开垦耕地时,应充分考虑耕地开垦成本和苏北地区的利益,适当提高耕地开垦费补偿标准。继续实行苏北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部分全部留归地方,以及苏北地区开发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先征后返的政策,以降低苏北地区开发区招商引资成本,促进南北产业转移。

  (四)投资项目管理

  认真抓好苏北有关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建设项目和建设(国债)资金投向苏北地区。大力支持苏北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化工业项目发展,“十一五”期间,基础产业项目、资源型工业项目优先在苏北地区布点。苏北地区条件成熟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并优先予以实施。对尚未实施外资工作单独列户管理的县(市)要加快推进实施。

  省有关部门要简化苏北地区项目核准、备案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在《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按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权限进行核准;在《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直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政府性资金并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有关税费优惠

  对向苏北地区投资的苏南投资者,符合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企业有关规定的,三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苏南地区企业整体或部分转移到苏北地区,其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六)转移利益分成

  对重大南北产业转移项目,产业转移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在南北合作双方的地方政府之间实行利益分成,具体分成办法由合作双方政府协商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年终,需通过省与市财政结算办理市与市之间财力划转的,由合作双方政府在年终结算前将双方确认的划转税费项目及金额报省财政厅。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留归项目建设所在地财政。

  三、加强南北产业转移的组织协调

  (一)苏北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南北产业转移的组织领导。及时指导和协调南北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南北产业转移日常工作。

  (二)省级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南北产业转移的服务。把支持和引导产业转移作为加快苏北振兴的工作重点,对转移到苏北地区的产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服务、能源保障、人才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在苏北举行大型招商活动,全面推进多形式、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产业合作,为苏北开放型经济的更大发展创造条件。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将南北产业转移成效列入苏北发展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并加强调查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南北产业转移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南北产业转移顺利实施。

  (三)苏南地区要积极支持本地有关产业向苏北转移。苏南地区要适当提高当地投资项目在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门槛,促进资源加工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向苏北地区转移。要积极帮助苏北开展招商引资,主动向苏北介绍招商引资经验,与苏北共享招商引资信息,把招商渠道推荐给苏北。苏南各市、县每年要组织1-2次本地企业赴对口挂钩地区进行考察、交流、洽谈,每年要邀请苏北企业参加在本地举办的商贸活动。苏南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等已有的创业孵化、创新服务机构要结合自身优势在苏北设立分支机构。苏南地区要将来自苏北地区的挂职干部安排到市级主要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工业强县(市、区)、工业重镇和重点开发区的领导岗位挂职锻炼。

  (四)苏北地区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对影响投资环境的薄弱环节要实施重点突破,努力营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制环境;努力营造优惠、互利、宽松、平等的政策环境;努力营造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努力营造治安良好、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努力营造积极进取、健康和谐的人文环境;努力营造团结鼓劲、奋发向上的舆论环境;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拥商爱商环境。

  省外投资者到苏北地区投资的项目,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南北产业转移有关优惠政策。境外投资者到苏北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苏南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向苏北产业转移的项目,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外,同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南北产业转移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