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台州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台州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技监局、市安监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预防道路交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特大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25日至9月10日在全市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规范,集中整顿,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任务和措施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交通局负责,市安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从5月25日至6月30日,交通、安监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局、市质技监局、市安监局配合)

  5月25日至9月10日,公安、交通、安监、质技监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于6月30日前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技监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经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市交通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

  5月25日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市公安局负责)

  全市统一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市公安局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车辆,从严处罚。公安、交通与安监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制发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详细路线图并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6月底之前,由公安机关提出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标志具体方案,会同交通、安监、建设规划部门讨论确认后,分别由建设规划和交通部门设置。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市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市质技监局配合)

  从5月25日开始,安监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5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6月30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监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市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配合)

  安监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由市安监局编制成册,完善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质技监、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公安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技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为成员的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违法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各县(市、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向台州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告示牌示例2、“爆”“毒”文字示例3、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