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关于《青山、湘东地区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青山、湘东地区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市环保局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2003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萍乡市陶瓷、水泥行业污染大气环境专项整治方案》 (萍府字[2003]8号),开展了以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重点的环保专项整治活动。经过两年的努力,该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整体有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青山、湘东等局部地区的大气环境污染仍然相当严重。监测结果显示,2004年青山地区的降尘量为每月130.7吨/平方公里,是中心城区降尘量的16.5倍,比上一年增加每月28.8吨/平方公里;据测算,湘东地区的降尘量已达每月201.2吨/平方公里,青山、湘东地区大气污染的严峻局面已经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影响生态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进一步抓好我市陶瓷、水泥行业污染大气环境的整治工作,切实解决青山、湘东两地区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经贸委令第六、十四、十六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青山、湘东两地区空气质量有明显好转,大气环境受严重污染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善,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至2005年底,青山地区降尘量由2004年的130.7吨/平方公里*月下降至 80吨/平方公里*月;青山及湘东地区空气环境质量均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二、整治内容

  (一)对陶瓷生产企业:2005年9月30日以前,彻底关闭或改造青山、湘东辖区内的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要求炸毁其烟囱。

  (二)对水泥生产企业:2005年12月31日前,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中的II级排放标准,且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否则予以停产治理,直至关闭。

  三、整治责任落实

  (一)安源区人民政府及湘东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期依法关闭青山、湘东两地区内所有以原煤为直接燃料的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并炸毁其烟囱。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市、区两级环保执法人员,加强对青山、湘东两地区水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进行严管重罚,发现闲置环保设施、偷排污染物一次的罚款5万元。

  (三)市环保部门负责,对青山、湘东两地各水泥生产企业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实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安源区、湘东区人民政府依据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对辖区内各水泥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各水泥生产企业除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外,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否则予以停产治理,直至关闭。各水泥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表。

  (四)在青山、湘东地区未完成关停治理任务或经治理但达不到治理目标前,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两地区所在区域(安源区、湘东区)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大气污染型建设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定期召开青山、湘东地区污染整治专题会议,听取安源区政府、湘东区政府和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专题述职汇报,检查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验收。

  (二)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青山、湘东地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顶着不办和工作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政纪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