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下发以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仍有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未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影响了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理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二、国家级开发区、远离城区独立设置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确有必要的,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可由设区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确保开发区、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