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开展依法行政实施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0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关制度的实施意见》、《德州市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办法》、《关于建立健全行政系统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行政首长依法行政责任岗位机制实施意见》、《德州市行政窗口运作考核实施意见》、《关于建立财政性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6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关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关制度,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完善起草程序,提高文件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起草,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对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起草部门对有关全市经济、社会管理重大事项的文件制定,要实行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制度,认真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工作由起草部门组织,必要时由起草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书面、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机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并在文件的起草说明中载明。

  (二)强化事前监督,把好法律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前,应当报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看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看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三是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四是文件的规定是否可行、合理适当。

  (三)完善文件发布程序,提高透明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政府行政首长签字后发布。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文件,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公布,有关新闻媒体应当无偿登载。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强化备案程序。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新颁布的《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178号)和《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8号)的规定,严格备案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加强备案审查和监督。各级政府和法制机构要把备案审查作为备案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强化事后监督。审查发现凡是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都要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一)实行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文件违法或者不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发现确需纠正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核实后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决定。乡(镇)政府、各级政府部门也应按法定程序对文件进行清理。

  (二)实行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对已公布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德州市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裁决等内容。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心,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以下简称监督实施机关)组成。投诉举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上下结合、内外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实施机关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监察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局对行政机关财政法纪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监督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投诉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监督实施机关提出举报投诉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条 举报投诉人提出举报投诉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受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举报请求,应当记录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举报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 监督实施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收到投诉举报案件,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填写《受理决定书》立案受理。办理期限为自立案时起15日,案情复杂或取证困难的经投诉举报中心批准可延长15日。案件处理完毕应填写《案件办结报告书》。

  (二)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移送通知书》。将举报投诉事项移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由被移送部门按前项规定进行处理。

  (三)投诉举报案件涉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直接移送下级人民政府相应监督部门;

  (四)对于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即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法定解决渠道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制作笔录。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二)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质询;

  (三)向社会各界和管理相对人调查;

  (四)就有关相对普遍性的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查处理。

  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监督实施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监督实施机关有权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

  (五)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建议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监督实施机关及其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推诿、放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监督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以及越权、违法实施监督,影响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认为监督实施机关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系统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系统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要对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矛盾防范化解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机关内部负责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的机构和人员,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矛盾,制定预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矛盾产生或激化;对已经出现的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社会矛盾,首先由本机关负责处理。

  二、实行社会矛盾排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矛盾排查制度,经常组织人员到基层进行调研,了解群众所想、所盼、所需,了解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了解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社会矛盾或者矛盾苗头,形成有情况、有分析的调研报告,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报告或通报,为各级各行政机关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可靠依据。

  三、切实加强信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履行六项职责,认真行使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和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法定职权,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依法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四、积极倡导用行政手段调处民事纠纷。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本部门职权范围健全和完善民事纠纷调处机制。涉及本机关职能的民事纠纷,应依法引导当事人采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办法解决。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五、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层级监督制度,是化解政府与被管理人之间矛盾的一条便捷渠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复议管辖权的政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保证人员和经费,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严格规范社会矛盾处理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畅通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积极履行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定职责。严格遵守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各项法定程序,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程序,以处理程序的公正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社会矛盾或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或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解决社会矛盾应当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在法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七、实行重大疑难社会矛盾听证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矛盾和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实际情况规定。

  八、实行社会矛盾处理情况回访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对已经处理的社会矛盾或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回访,了解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我市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水平。

行政首长依法行政岗位责任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我市《依法行政实施年活动方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对各级各部门行政首长依法行政岗位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是贯彻执行国务院《纲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机关对《纲要》的学习,使所有执法工作人员都了解掌握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把我市《依法行政实施年活动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去。

  二、部门行政首长应熟知法律法规赋予本机关的行政检查范围、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项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内容。

  三、行政首长要合理分配本机关行政执法的人力、物力、财力,依法界定本机关下属各执法机构的职责,确保行政执法职权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四、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会签、审查、审议、签署、发布、备案等步骤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动态清理和评估机制,对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与上位法冲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五、行政首长应当对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具体行政执法活动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运作,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建立案件登记、证据材料收集和和卷宗归档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六、行政首长应当对完善本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负责。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行政机关要设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受理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

  七、行政首长应当带领行政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上述职责,因过失或故意造成失职、渎职的,有权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德州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鲁政办发[2004]104号),制定德州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实施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对依法具有或行使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单独或在各级政府建立的集中办理大厅中设立的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含初审)业务窗口监督考核。

  一、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公示事项应包括:

  (一)本部门和窗口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和岗位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

  (五)行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七)窗口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纠正、处罚办法等。

  二、行政许可窗口要设置公告栏,张贴、悬挂窗口业务接办事项一览表、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按事项分类别印制办事指南;办公条件允许的,可以设立多媒体触摸屏或者大屏幕电子屏。

  三、推行电子政务。条件允许的行政机关要在本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并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四、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五、窗口工作人员要统一配带贴有照片的胸牌,并标明工号、职务。工作中用语要文明,衣着要整洁,举止要大方,态度要和蔼。

  六、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立即接办。当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程序报告,争取尽快答复。对属于其他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帮助申请人联系相关承办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七、实行一次告知制。受理人员在接待申请人咨询、登记及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要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办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及需要的全部文件、证件等资料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文件、证件等资料。

  八、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

  九、行政许可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收文凭证。

  十、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十一、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十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十三、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五、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件。

  十六、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发送。申请人凭书面收文凭证在行政许可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七、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变更、延续和办理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制度。在行政许可窗口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放置服务质量反馈卡,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十、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按照本意见对行政许可窗口建设、运转情况进行考核。

关于建立财政性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财政性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效防止财政性资金在运用过程中的"跑、冒、滴、漏"

  (一)制定改革试点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试点方案。

  (二)逐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把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

  (三)启动试点,探索转轨。选择部分市直单位和部分县进行试点,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力争3年内在全市全面实行。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的有关法规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依法实行集中采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预算资金,一律按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

  (二)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应实行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的,或通过虚假手段套取预算内、外资金私自采购的,一经查出,财政部门停止相关财政拨款,监察部门追究部门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要依法强化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相分离,规范有效,相互监督制约的集中采购委托机制,强化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的依法实施。

  三、完善和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一)严格按照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批复立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核批复我市有关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没有国家、省批复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申报各部门、单位的收费项目代码和执行号,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未经省财政厅批复的,财政部门不供给收费票据,不开通银行收费网络。

  (二)严格执行收费票据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全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票据的使用、检查和核销制度,通过严格票据管理,防止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现象发生;严格按照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执收单位供给票据,凡无收费许可证或无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代码的收费项目,一律不予供给收费票据;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专用收费票据的宣传力度,使缴费单位和个人做到主动索要合法的收费票据,自觉抵制不合法的收费票据,从源头上防止有关单位利用非法票据进行乱收费。

  (三)严格《收费许可证》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制度,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行为,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证手续,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实施收费行为。原《收费许可证》已经到期的,审验合格后换发新《收费许可证》。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2005年,在原收费公示的基础上,结合依法行政实施年活动,所有收费单位必须全部按照规定在收费点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牌,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特别是对部分部门依靠行政职能搭车强行收费的行为,物价部门在收费年度审验过程中要严格监督,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发挥监察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推动财政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源头治理腐败工作的要求,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具体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监督纠正解决,积极推动财政管理改革顺利进行。

  (二)加大监督监察力度,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执法监察,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堵塞工作漏洞。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专项检查,规范财务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严肃财经纪律。

  (三)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加强审计监督。在所有审计项目审计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必审内容,对收费情况、金额,包括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等进行详细审计;加快推进审计公告制度,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增强审计效果。并将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及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职能,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问题,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加大对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行政纪律。对问题严重构成违纪的,要立案查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违纪人员的纪律责任。同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