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玉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总  指  挥:金湘军  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韦力平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梁琼进  玉林军分区副司令员兼参谋长

  刘靖森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祖源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覃如显  市安监局局长

  丁 山  市公安局局长

  顾风旺  市发改委党组书记

  梁世武  市建设局局长

  姚培文  市财政局局长

  朱向东  市教育局局长

  李海文  市交通局局长

  杨经昌  市水利局局长

  甘并福  市环保局局长

  黄宏海  市民政局局长

  倪 萍  市旅游局局长

  罗家才  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陈世林  市房产局局长

  何发贤  市经委主任

  蒋 羽  市卫生局局长

  吴锡熹  市规划局局长

  廖桂奇  市气象局局长

  余家振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牟 滨  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总经理

  庞世春  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分公司总经理

  丘 强  玉林市邮政局局长

  曾木贤  广西玉林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韦洪才  玉林车务段玉林火车站站长

  灾害发生时,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成为指挥部成员。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队伍;

  2、负责迅速有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预测、分析、评估工作,判断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及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

  3、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

  4、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

  5、负责迅速调集人员,组织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的组织和分工

  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中心、灾险情调查监测组、应急抢险组、交通治安管理组、医疗卫生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灾后重建组。

  1、应急指挥中心

  (1)由市国土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地质专家、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立即送现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与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掌握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进度,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负责联络应急抢险组、交通治安管理组、灾险情调查监测、医疗卫生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灾后重建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灾险情调查监测组

  (1)由市国土局、气象局、安监局、地质专家、广西玉林地质环境监测站专家组、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灾害形成的条件、引发因素、影响范围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灾害等级;设立专业监测网点,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能够阻止或延缓再次发生灾害的措施;提供灾害发生地详细准确的气象预报;提出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最佳路线和灾民临时安置地点的意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应急抢险组

  (1)由玉林军分区、市教育局、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当地武警部队、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由玉林军分区参谋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和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迅速组织部队、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害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负责实施抢险救灾中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转移灾害现场的国家财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医疗卫生组

  (1)由市卫生局、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医疗技术专家组成。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负责联系、指定、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负责向上级医疗机构求援;认真搞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以确保在灾情发生后不发生各种传染性疫病;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5、交通治安管理组

  (1)由市公安局、武警玉林市支队、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迅速组建现场治安队伍;维护灾害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治安和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对地质灾害现场实施戒严;组织现场保护,负责疏散受灾区域内无关人员,协助抢险组转移灾区人员及财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6、后勤物资保障组

  (1)由市发改委、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经委、教育局、通讯部门、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市发改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发改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调运、存放、发放;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保障;确保通讯联络的优先畅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7、灾后重建组

  (1)由市建设局、民政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交通局、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负责及时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认真搞好灾区人员的搬迁避让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规划及选址等各项工作;组织协调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组织协调灾区修复或重建校舍、医院等;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出恢复与重建方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地质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监控责任单位应全力参加、配合施救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等,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疏散转移、安置等工作。

  (五)担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组织指挥和统一调度。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一)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

  1、抢险救援的人员主要由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组织的驻军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青壮年劳动力组成;灾害规模较大时,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驻军及民兵预备役人员迅速赶往灾害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

  2、抢险救援人员由现场抢险组统一指挥调度,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按照分工,尽职尽责,把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二)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物资保障组的成员单位平时要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财政部门要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絮和维持灾民生活一段时间所需的粮食及饮用水等救济物资;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和工程机械,保障运输线路的畅通;经委和交通部门负责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运。

  四、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一)地质灾害等级判断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有关材料,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县(市)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汛前调查工作,判断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预测地质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地质灾害发生时,依据已掌握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状况,迅速确定实际发生灾害的等级。

  (二)地质灾害的影响分析准备

  1、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居民和财产的情况,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范围、影响区域。同时,对地质灾害发生后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及再次灾害的类型、威胁对象、影响范围等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预测分析。

  2、地质灾害发生后,灾险情评估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原来已掌握的资料,评估灾害的稳定性。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点目前的稳定性、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再次产生灾害对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威胁程度、灾民安置点的选择、抢险救灾现场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线路的安全性等。

  五、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一)地质灾害的调查程序

  1、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国土资源局立即组织灾险情评估组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迅速查明成灾因素、灾害的规模、受灾的范围等情况,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灾害点的稳定性,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2、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位置、行政区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发生的主要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今后防治工作建议,及时提交调查报告。

  (二)地质灾害的报告程序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防汛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部门。

  2、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已获得的信息,在24小时内提交速报报告,向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部门汇报,阐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3、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当天各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告,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在每日17:00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日报告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任何单位、部门、组织、个人不得擅自向上级和外界发布地质灾害的有关信息。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4、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将地质灾害损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地质灾害的处理程序

  1、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的规定,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对出现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家调查,确定引发灾害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六、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一)预警信号的发布

  1、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突发性应急预案,明确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

  2、预警信号应具有震撼力,并用具有强大的穿透能力工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有可能产生再次灾害的隐患点,同时要告知可能受再次灾害威胁的人员。

  3、预警信号必须明确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或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

  (二)通讯保障

  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地质灾害防治隐患点的责任人、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联系人要建立通讯联系制度,主汛期每天24小时都要保持各种通讯联络的畅通。

  2、抢险救灾期间,各级政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保持移动通讯联络的畅通。

  3、抢险救灾现场为移动通讯盲区或移动通讯设备被损毁时,电信部门要架设临时设备,确保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现场通讯联络的畅通。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一)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

  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的成果,在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中确定人员财产的撤离和转移路线,撤离和转移路线的选择必须遵循安全、便捷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撒离、转移路线。

  (二)应急卫生防疫措施

  1、由市卫生局牵头组成医疗卫生组,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指定医疗机构救治,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予以支持。

  2、开展灾民临时安置场地的消毒工作,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共水源地的卫生,及时对灾害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其他应急措施

  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八、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程序与要求

  (一)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市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指挥部请示同意启动本预案,并通知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应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控制危害和损失扩大,并随时报告灾害情况。

  (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通知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到指定地点就位,履行职责。

  (四)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险灾)指挥部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装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携带有关仪器、设备,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