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价格行为,提高城市社区价格管理的透明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和价格管理部门的部署,确定在城区推行社区价格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在城市推行社区价格公示的重要意义

  城市社区价格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城市推行社区价格公示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是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高度关注、认真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价格和收费问题,努力推进社区价格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公示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实行价格公示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实施、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示。

  社区价格公示的范围:

  1、教育、卫生、民政、公安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电信、有线电视、物业、停车场等经营性收费;

  3、水、电、暖、燃气(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商品价格。

  社区价格公示的内容:项目名称、价费标准、确定依据、计价单位和监制单位、举报电话等。委托他人代收的执收单位应注明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

  公示事项发生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在接到正式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三、公示的形式和要求

  要完善社区价格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开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示社区价格的范围和内容。各居委会应按照规定要求在居民居住区内的明显地段或部位栽立、悬挂社区价格公示牌,并可通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公示社区价格。

  公示牌由市财政拨专款统一制作,由各区物价局统一颁发,由各居委会负责管理和维护。

  四、加强组织领导

  在城市社区推行价格公示,是深化价格监管、创新工作方式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保障,因此,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在推行社区价格公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价格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严肃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民政、房管、社区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落实工作。区社区办要建立义务价格监督站,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形成比较完善的价格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推行社区价格公示的意义和效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取得广大市民的支持,推动社区价格公示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务于6月底前将公示牌按通知要求设置完毕,7月中旬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各县(市)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