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武政〔2005〕27号),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民政、公安、城管、卫生、园林、旅游、交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新闻、房产、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市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责任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在市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以市民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将城市综合管理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依法救助,有情操作。

  (一)民政部门:

  1.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及时接受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市民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对其实施救助。

  2.负责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制定、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规章制度并落实救助措施。

  3.分别在汉口、汉阳、武昌地区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并对外公开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点的地址、电话号码、乘车线路,在车站、码头和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引导标志牌。

  4.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期间,派出巡回救助车到中心城区的繁华地段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活动。

  5.核实、认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对查不清身份且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予以安置。

  6.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

  7.会同卫生部门核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费用。

  (二)公安部门:

  1.对在城市交通干道、路口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和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寻求救助。

  2.对妨碍交通秩序、拦路乞讨、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3.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依法进行打击。

  4.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被盗、被骗、被抢或丢失财物的流动人员出具证明,以便其寻求救助。

  5.根据工作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警务室。协助查找流浪乞讨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家人。

  6.协助民政部门查找被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家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其家人或工作单位到救治医院办理有关手续。

  (三)城管部门:

  1.对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重要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

  2.协助民政部门设置救助管理站(点)引导标识牌,以方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卫生部门:

  1.负责对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确定救治医院,明确相关医疗机构的救治职能。

  2.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受理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求助,并及时护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必要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治者和护送者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收治手续。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的医院应及时通知民政部门认定被救治人员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

  3.被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治愈后,属非本地人员且暂时无去处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由救治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4.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治的医疗费,按我市低保对象和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的优惠政策合并使用。

  (五)园林、旅游、东湖风景区管理等部门:

  对所属的公园、风景区、重要旅游景区(点)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

  (六)交通部门:

  1.协调公路、铁路客运站和客运单位为救助管理站接送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出车站、乘车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协助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接送途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帮助流浪乞讨求助人员及时乘车返乡回家。

  2.旅游黄金周、春运及客运高峰期间,协助民政部门在车站设置临时救助站。

  (七)财政部门:

  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保障临时性、突发性专项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和生活费用。

  (八)劳动保障部门:

  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九)教育部门: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中查不清身份、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就学。

  (十)各新闻单位:

  1.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弱势群体,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注重宣传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做法,揭露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敛财的丑恶现象,抨击以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老人、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我市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配合救助管理站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说明个人情况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免费提供寻找信息。

  (十一)房产部门:

  掌握出租房屋内入住的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入住的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从事乞讨行为的幕后操纵者依法进行打击,并对出租屋业主进行教育、制止。

  (十二)残联组织:

  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姓名、住所、单位等查找工作。对一时查不清户籍所在地,滞留在救助管理站的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给予相应的帮助。

  三、进一步明确各区救助管理工作任务

  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区民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安排救助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民政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