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律师行业诚信自律管理,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队伍的良好社会声誉,根据律师管理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律师执业必须自觉遵守律师管理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并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努力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第二条 执业律师必须恪守忠于法律、维护正义的职业要求,并将其体现在一切日常活动之中。不准故意歪曲事实,提供伪证和假证,妨碍案件的公正裁决和处理;不准向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案人员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向办案人员送礼行贿,不准借职务之便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和物品;不准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三条 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以律己,关心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不准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偿法律服务;不准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不准使用非法票据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准延误当事人委托事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准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不准以抵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行业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律师诚信管理的监督组织,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来信、来访的受理和调处。发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必须查实,依法处理;对当事人来信、来访,必须在15日内作出让当事人满意的处理结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统一的用人标准,加强对执业律师的诚信道德品行管理。对品行不端、社会声誉极差或者因违法、违纪、违规而受处分、处罚的,应当予以除名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并将情况通报给全市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事务所在三年内不得再接收其从事律师执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奖励基金、建立奖惩制度,对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表彰的,应当给予经济或物质上的奖励;对因违法、违规和违纪而受处分的,应当在经济利益和报酬上给予惩处,以此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和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行业风气。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必须坚持目标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三年内执业律师必须达到5人以上,固定资产和公有资金必须达到20万元以上,否则,应当组织清算、自动解散。现有律师事务所,连续两年暂缓年检的,应当停业整顿半年;经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年检标准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经全体合伙(作)人选举产生,必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暂缓年检的,不得享受当年度主任职务补贴或岗位报酬;连续两年暂缓年检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予以罢免。因上述事由主动辞去或被罢免主任职务的律师,五年内不得再担任主任职务或作为发起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合作人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作)人协议》的规定,对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实施监督。如果不履行章程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合伙人或合作人会议,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除名。第十条:律师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关系到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本公约反映了全市广大律师的共同愿望,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均有约束力。如有违反,律师事务所可依照规定做出处理,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可据此分别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处理情况应当在行业内通报和在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