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0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提及的粤国税发[2003]67号文,市局已以东地税发[2003]98号转发,具体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东地税发[2003]195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