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粤财法[2005]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