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拟定的《盘锦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盘锦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市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全市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患想

  以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强化医疗市场监管,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营造安全放心就医环境,使我市医疗市场沿着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道路发展。

  二、工作内容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分支机构、药店!‘坐堂医“及非法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夕一行医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行为。

  4、严肃查处非法医疗广告。重点查处利用虚假医疗广告欺骗和误导患者及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医疗广告证明文件行为。

  5、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校验检查。对未按时申请校验或校验不合格仍有执业行为的、,按非法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处理,对未申请校验且未开诊的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对随意降低办医条件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诊疗项目,按超执业范围进行处罚;清理医疗机构中不规范的名称及牌匾。

  6、加强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执业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7、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数量。在专项行动期间,不再新增个体医疗机构,对现有个体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标准审查,未达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要依法取缔。对未在市卫生局备案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取缔。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行动的领导,成立盘锦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李淑云 副市长

  副组长 杨馥娜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曾兆平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 袁胜利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建中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继章 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万才 市工商局副局长

  田德顺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吴东瀛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许树奎 市纪委常委

  王 刚 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王刚。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随即撤销。

  (二)职责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行为;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查处随意降低办医条件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诊疗项目行为;查处医疗机构不规范名称和牌匾。

  2.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3.科技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4.卫生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工商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

  6.监察部门会同卫生、科技、入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以及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5月中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区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2005年5月中旬一8月1 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进行检查、整改。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三阶段(2005年8月1 6日一9月末)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要做到违法行为不纠正不放过,案件处罚不到位不放过,行政追究不进行不放过。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5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出实效。按照“统一领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专项行动。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及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追究制。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后,要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强化医疗市场管理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完善制度。从人、财、物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工作开展的需要。要从源头把关,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履行备案手续,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宣传工作,形成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对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2810822.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医疗服务市场。

  各县区、各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每半个月要以信息的形式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