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5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为9323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为6116人,与2004年相比,呈继续增长趋势,毕业生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根据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7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05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2005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2004年同期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广大毕业生和毕业生家庭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整个社会就业体系中来研究,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6月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建立由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当地毕业生就业问题。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领导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9月1日前,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要达到75%以上。各地要把截至12月底前回到生源市、县(区)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待业率力争控制在15%以内。下半年,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情况和结果。

  二、拓宽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继续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扩大毕业生的就业空间和渠道。按照宁党办[2004]77号文件规定,劳动保障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财政厅要会同商业银行、劳动保障厅建立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落实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及注册资本3年内分期注入的政策规定,为毕业生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凡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监督其办理就业录用登记、劳动或聘用合同鉴证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就业实习基地建设,切实把毕业生就业与实习有机结合起来。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充分发挥专业、学科优势,积极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开放、灵活的形式,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主动同有关地方、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力争在2005年年底前每个学校建立5-10个规范的就业实习基地。高等学校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本科学生的课堂教学、论文答辩等应提前结束,最后一学期主要用于学生教学实习和求职择业。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大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的工作力度,争取在2005年实现与国家职业标准一致或相近专业(职业)的80%以上的毕业生取得“双证”的目标。

  (三)努力开拓区外毕业生就业市场,打通向区外输送毕业生的通道。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将毕业生区外输出就业纳入自治区劳务输出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驻外劳务输出机构,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在沿海发达省区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岗位,有计划地向区外输送毕业生,缓解我区毕业生就业压力。

  (四)继续实施“毕业生就业实习计划”,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到基层就业。自治区教育厅要继续做好选拔1000名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到山区九县支教的工作,补充宁南山区教师队伍;人事厅要继续做好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实习的工作;劳动保障厅要续做好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的工作。毕业生就业实习有关生活补贴和工作经费,按宁党办[2004]77号文件规定执行。要积极探索把毕业生就业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结合起来,建立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工作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施“毕业生就业实习计划”项目,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五)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把未就业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毕业半年后尚未就业并在生源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尤其是特困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给予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重点推荐就业。有条件的要吸收其参加毕业生就业实习。

  三、强化服务,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校级领导、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年级主任、辅导员及专业教师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各学校要在2005年上半年全部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自治区教育厅要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体系之中。凡没有按规定落实的,在年度工作中不能评为先进。

  (二)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在整个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自治区教育厅要积极举办“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班”,采取专题讲座、交流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分期分批对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和职业化水平。

  (三)高等学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纳入正常教学计划,并确定为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贯穿于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就业指导课每学期不能低于8学时,按每32学时计1个学分计算,本科四年期间的学习,计2个学分;专科三年期间的学习,计1.5个学分。中等专业学校要采取措施,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和职业实习工作。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按照专兼职的原则,配备足额的就业指导课教师,并邀请专家学者、用人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讲座。

  四、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

  (一)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要突出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体地位,积极举办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学校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遵循专业化的原则,增强针对性,提高签约率。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采取措施,开展灵活多样的校园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每个学校至少要举办一场全校性的毕业生就业双选招聘会。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进校招聘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严厉打击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毕业生进行欺骗、欺诈的用人单位,切实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实现三个市场之间相互贯通、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今年上半年前要全部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指派专人负责,为毕业生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服务,并免费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等服务,做好毕业生待就业登记工作。

  五、加大投入,加快推进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大投入,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争取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建立并开通本校毕业生就业网站,并与“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宁夏毕业生就业网”互联互通,实现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三级联网和教育、人事、劳动网络资源信息共享,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大市场。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快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建立信息丰富的网络数据库,为查询信息、双向选择提供方便。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召开网上招聘会。自治区教育厅要把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和评优选先的一项重要指标,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的督查。对在年底前仍未建立毕业生就业网站的学校,自治区教育厅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严格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学校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进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及时收集就业证明,注意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04]1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实行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把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自治区教育厅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要求,每年9月向社会通报各学校和各专业学科就业情况。对就业率达不到40%或连续3年低于自治区公布的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实行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各学校要根据通报情况,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七、深化改革,努力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毕业离校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已签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报到证》,持《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报到(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并办理档案、户口迁转手续,《报到证通知书》装入学生档案。

  (二)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将档案、户口保留原就读学校,保留期限两年,学校免收档案、户口管理费用;也可申请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要将其档案、户口一律转回生源地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并由上述机构继续推荐就业。落实工作单位后,凭签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自治区教育厅办理就业《报到证》等手续。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各地人才交流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简化手续,及时清理、交接已超过择业期限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为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相关服务。

  八、抓好宣传,不断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要以就业工作为龙头,带动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要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各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示和要求,把毕业生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促进工作落实。要通过评选优秀毕业生等活动,切实加强对毕业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愿望。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引导毕业生切实树立起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增强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和奉献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经济建设主战场建功立业的典型事迹,为促进毕业生转变观念、实现充分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