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结合朝阳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朝政发[2003]47号)中关于城市规划区内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予以调整,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