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各省(市)驻京建筑企业管理处、各省(市)驻京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推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秩序,巩固近几年我市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

  (一)检查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2、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户情况。

  (二)检查重点

  1、2004年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2、2005年新进京的建筑施工企业;

  3、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检查方式

  这次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为重点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是2005年开展一系列专项监察执法大检查中的重点任务。检查采取以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普遍检查、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实施重点检查和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根据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部署,在组织实施检查的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和与建委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专项执法大检查的推进情况,对各区、县执法检查取得的效果进行重点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的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同时,针对区、县出现的疑难案件及时给予政策上的指导和协调。

  四、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因大量存在的不规范的用工行为现象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认清当前形势,要把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按照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务求实效的要求抓紧、抓实、抓好,保证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取得突出成效。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突出对管理比较混乱、问题较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在施工地的执法检查,凡是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出的问题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推进大检查的过程中,要及时报送一批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件,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利用新闻媒体在全市予以通报,以扩大社会影响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将其劳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和程序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布,直至建议市建委取消其施工资质。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取得实效。

  (三)充分发挥街道(乡镇)一级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的作用。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开展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与全市开展的“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有机的结合起来,落实守土有责的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街道(乡镇)一级开展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的作用和积极性,对所辖地域内的施工企业或工地都要力争普遍检查一次,确保不留死角,在开展执法大检查的过程中,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道(乡镇)开展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及时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本区、县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情况及时向市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报送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将检查情况统计表分别于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分三次上报市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对严重违法企业的情况要及时报送专题文字信息。此次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于9月15日前将本区、县开展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