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残疾人扶贫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纳入政府扶贫计划之中,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残联要摸清贫困残疾人的底数,有针对性一提出扶持措施,做好基础工作。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帮、包、带、扶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具体帮助。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抓好典型,使社会各界了解残疾人的疾苦,使全社会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要坚持与时俱进,努力探索新时期残疾人扶贫工作新方法、新思路、新举措,要积极探索残疾人开发式扶贫的新途径,变输血为造血,扶持更多的残疾人脱贫致富。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继续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社会开展"扶残助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03〕26 号),每年新增城镇残疾人就业2000人以上。坚持以按比例就业为主导,集中就业和个体就业相结合的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通过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等形式,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绝缴纳的要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性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同等扶持,推进社会福利化进程。通过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再就业资金等,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社区就业岗位。建立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的机制。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试点工作,并适时逐步推开。要逐步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在社区就业服务所(站)设立残疾人失业登记台帐,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搞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镇残疾职工应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同时,还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措施。将农村产业化扶贫,基础设施扶贫和小额扶贫等方面政策向残疾人倾斜。各级残联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准确掌握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要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要依托农村五保保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农行要配合残联积极筛查、申报康复扶贫贷款项目,提高贷款到位率。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要将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纳入扶贫解困工作的重点内容,要抓住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契机,在农村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通过逐级落实匹配资金、出台规费减免政策和社会帮扶措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认真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危房改造工程。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并扶持解决集中供暖等基本生活问题。

(五)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面向残疾人的社区救助。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和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普遍成立社区残疾人协会,社区残协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需求,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就近就便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残疾职工和农村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并对其中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大病的给予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特别要对特困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待省里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总体意见后,抓紧研究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纳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七)健全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下达的任务指标,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公共财政支出,市财政与市残联将对康复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为康复工作任务的主要指标。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要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残疾人康复工作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城镇社区和农村康复服务站,并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等。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要实施项目带动,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以助视、助听、助行为主要内容的“互助关爱助残工程(Wehelp,wehappy)”和救助重症贫困精神病人免费送药和住院工作,同时,继续开展“千人微笑万人站起来”等活动,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分别设立康复室,配备相应的康复工作人员和设备,为社区的残疾人建立健康档案。要充分发挥大医院和大型康复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努力提高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使广大残疾人就近得到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康复服务。要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残疾人社区康复机构,要给予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要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真正做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八)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教育。认真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和省教育厅、省残联印发的《吉林省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吉教基字〔2003〕27号)和《长春市教育条例》文件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做到同普通中小学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等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要通过市政府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要按《长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安排2%以上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到2007年年底前,使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都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学杂费、书本费、补助住宿生生活费)。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道德教育。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争取国家的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资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九)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农业税取消以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要重新制定或修订扶助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为贫困残疾人生产自救、减免义务工和减轻农民工负担、摆脱贫困创造条件。对受灾的残疾人在外出打工、子女上学、患病治疗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的未成年残疾人的教育救助和没有能力自主返乡残疾人的救助返乡工作。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地方各级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十一)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基础,以指定或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网络,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领导,各级各类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减免代理费用。贫困残疾人减免诉讼费用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99年4月12日下发的《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执行。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投入。各级民政部门在城乡救助中,可根据本地实际,从慈善捐赠或社会筹集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扶助贫困残疾人。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各成员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针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广泛开展结对子活动,倡导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优先包保特困残疾人的原则,做到一包到底,直至脱贫。要广泛开展扶残助残志愿者活动,搞好“红领巾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要鼓励和倡导利用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十四)积极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特别要将行之有效的扶助政策和措施制度化,做到统筹安排、部署、检查和总结,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