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东营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东政办发[2001]87号)以及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安监局联合制定的《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鲁震发救[200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援工作。

  第三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区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重点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等。

  第五条 地震应急检查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专业机构与队伍的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七)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八)救援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九)重点目标的应急保障措施(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

  (十)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情况。

  第六条 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抽查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察看应急演练等。

  第七条 各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进行抽查。

  第八条 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防震减灾形势的需要,选择部分县区、重点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第九条 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和误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作适度宣传。

  第十条 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县区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地震局反映。

  第十一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接待,不馈赠和接受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县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