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和评价;

  (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每季度依据第三章的考核内容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应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供应商考核由采购办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办负责制定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一)和《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见附件二)。

  第七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第九条的考核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填写好的《调查表》提交给采购办,或投入北京市财政服务大厅设置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意见箱”。

  第八条 采购办负责根据采购人提交的《调查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综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填写《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供应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价格、交货、质量、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面。

  1、价格方面,包括供应商是否按照协议价格供货,是否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而调整价格并及时向采购办提供价格调整信息,所提供的货物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原装产品的普遍价格,车辆维修价格是否合理,定点会议单位是否按照协议价格执行等内容;

  2、交货方面,包括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车辆维修是否在承诺时间内完成等内容;

  3、质量方面,包括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车辆维修的质量是否良好等内容;

  4、服务方面,包括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车辆维修和定点会议单位提供的服务是否令采购人满意等内容;

  5、其他,包括采购办和采购人认为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综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得分、价格评价、交货评价、质量评价和服务评价和其他等六个方面。

  1、综合得分基本分为100分,是下列五项指标得分的总和。

  2、价格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3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3、交货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2分,扣完为止。

  4、质量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3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5、服务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6、其它,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扣完为止;采购人在《调查表》中表扬,经采购办核实的行为,采购办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对于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供应商,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中止或解除相应的合同。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参考采购办的综合评价结果选择定点供应商。

  第十三条 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定点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