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是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正确把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区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市直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上下职能衔接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组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要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调节体系,把改革和发展切实结合起来,使改革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要进一步提高经济调节的有效性,增强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更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管理分散、职能交叉的问题。各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改组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具体承担研究拟定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物价行政管理等职能。将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区级产业结构调整,编制区级工业行业规划,促进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创新,规划、实施项目的开发、引进和推广,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职能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其职能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调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各区要结合实际,调整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同时,积极探索加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更好地发挥全方位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能。

各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区财政局合署办公)更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与区财政局合署办公,也可以在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将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能、区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企业资本金统计评价的职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局)承担的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能,划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强化监管措施,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督促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调整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

为加快现代制造业发展,加强对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各区保留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划入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有乡镇企业局的区,要将乡镇企业局的行政职能并入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撤销乡镇企业局。远城区可在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加挂区中小企业发展局的牌子。

(四)调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体制

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在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牌,改为单独设置,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属正局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市批准的各区机构限额内设置,对机构限额已满的区,可在限额外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后再逐步调整到机构限额内。将区公安分局承担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区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

为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各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名称统一调整规范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六)认真做好其他方面的机构改革工作

各区可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现有的行政管理基本框架下和市批准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整合行政资源,精简机构编制。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清理行业协会的职能,将各行业协会承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入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将行业协会作为中介组织进行管理。

三、组织实施

区级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力争在200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各区要根据《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由区委、区政府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审核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主要任务(机构调整与设置方案);改革的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完成期限等,同时附上必要的说明和机构编制情况。各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6月上旬以前报市委、市政府。

各区要切实加强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要把机构改革与财政供养系数目标、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相结合。机构调整原则上要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人员编制不得突破市里核定的总数,领导职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职能调整的单位,按照“人随事走、编制随人走”的原则进行调整,确保改革积极稳妥进行,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区纪检、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市直各部门要带头执行机构改革纪律,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干预区级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各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严禁超越权限审批机构,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切实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机构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