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淮发[2003]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毕业生是我市加快发展所需的重要人才资源,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清理制约或妨碍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努力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良好环境,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组织和政策保证。

二、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等基层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单位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在上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人事关系挂靠在市、县(区)人才中心,并可在市区或就业单位所在县(区)落户,也可以享受提前定级等相关待遇。符合省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优先予以补助。

我市各级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毕业生招考或招聘。对我市急需专业毕业生要采取多种形式引进,也可以适当储备。普通大中专院校在籍学生毕业时或毕业后两年内获得高一层次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且没有就业的,可以享受普通高校同等学历毕业生同等待遇。

三、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毕业生实习或创业基地,为毕业生就业或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公用事业、旅游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税费减免等各项政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相关金融机构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帮助有特殊困难的毕业生实现就业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就业困难毕业生情况,按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加大对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有其他特殊困难毕业生推荐就业力度。加强对因所学专业不适应需求、就业有困难毕业生的择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从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中解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免减。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有特殊困难毕业生的政策措施,鼓励各乡镇、城市社区组织本辖区内的有特殊困难毕业生参加一些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并给予一定报酬。

五、改善毕业生就业环境

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我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相互贯通。努力发展网上毕业生就业市场,减少毕业生就业成本。各级人才市场、劳动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辟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择业登记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人事部门要根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时为毕业生出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毕业生持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后,凭就业合同、户口本、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市、县(区)人才中心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为其办理人事、党团关系接转以及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和社会保险金代收代缴等手续。

劳动保障部门要为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民政部门要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给予临时救助。公安部门要支持市、县(区)人才中心开设集体户口,用于为申请求职的专科以上学历未就业毕业生或就业单位没有集体户口、本人在淮又没有固定住所的毕业生提供落户方便。户口落在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非市区生源大专及以下学历毕业生,在市区工作且依法缴纳二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子女落户、入学以及低保等市民待遇。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活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中专院校以外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均须经市、县(区)人事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招聘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对采取欺诈、炒作方法欺骗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中介活动,公安、工商、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坚决查处。要维护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协议一经签订,一般不得随意解除。

六、抓好毕业生就业教育

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毕业生开展就业形势教育以及择业观、创业观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我市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增强毕业生的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毕业生思想动态,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努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