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1日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1996年10月17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公布日期:2005-08-11施行日期:2005-08-1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11
施行日期 2005-08-11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1日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1996年10月17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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