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保局、水务局制定的《苏州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苏州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的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六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十五"环保工作任务,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今年内率先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环保考核要求,完成省下达的我市2005年度为民办实事的环保工作目标,用一年多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为目的,以清理整顿并严厉打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为重点,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关于成立苏州市水源水质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苏府[1998]27号)精神,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苏州市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江 浩 副市长

  副组长:王国祥 市政府副秘书长

  凌 鸣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铁民 市环保局局长

  黄雪球 市水务局局长

  成 员:石建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建红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王锡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 亮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洪标 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何绍明 市水务局副局长

  朱建明 市建设局副局长

  蒋金龙 市农林局副局长

  王烨源 市卫生局副局长

  袁国清 市交通局副局长

  邵鹤鸣 苏州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徐世俊 市海事局副局长

  吴林坤 省太湖渔管办副主任

  费永华 市环保局副局长

  沈元冈 市国土局副局长

  庄建东 市贸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陈铁民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何绍明副局长、费永华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各委办局的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动方案,联系、沟通、协调有关日常工作;调查、汇总、编发并上报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案件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稽查和督办。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三、工作重点和内容

  (一)以各市、区为单位,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水厂、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和乡镇水厂)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

  (二)重点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全面掌握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流动源和水产养殖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2公里范围内1998年以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上报调整、扩大本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规划。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当地政府督办;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提出搬迁计划,报各地政府批准实施。

  四、时间及进度安排

  本次行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6月-7月)

  各市、区成立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行动计划,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质情况;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习情况;全面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级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数量、主要污染物分布以及污染程度情况;保护区内水面、滩地种植养殖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8月-10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市、区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企业和项目名单;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修订和完善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水源地水量水质调查方案;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醒目标志牌;上报调整、扩大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级别的设想和规划;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自查自纠阶段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10月中旬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4月)

  各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要提出关停搬迁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出限期治理计划;对已经科学论证不再适合继续作为集中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建议地方政府作出调整,采取发展区域供水的方法予以解决,落实相应资金并加快实施;对决定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调整后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各地要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集中整治情况于2006年4月中旬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

  各地在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迎接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饮用水源地清理整治情况的督察验收。

  (五)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6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于2006年6月中旬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评比,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有关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是实现"十五"环保目标的重要步骤,是实现市委、市政府"两个率先"战略任务的重要保证,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最好体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认真制定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是各级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有效性。各市、区专项整治方案请于7月中旬前报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区政府要把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点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和责任,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要突出专项整治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序推进各项整治行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下决心解决一批热点难点问题。

  (三)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涉及众多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的优势,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环境违法案件, 属于违章建设的码头、船坞及其他水上建筑物的,由水利、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应依法关停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关闭、取缔事项;涉及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合处理。对一些严重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新闻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以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发动群众参与。广大群众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国情省情市情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在专项整治中,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保持"12369"环保热线24小时畅通,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发动群众踊跃参与,推动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

  苏州市环保局
苏州市水务局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