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关于创建省、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创建省、市农村卫生工作?は冉?县(市、区)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创建江西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87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江西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九江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在我市深入开展的“新阶段、新发展”大讨论活动中,通过开展创建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工作,推动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卫生保障。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工作政策,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队伍水平,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使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明显强化,农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评选内容

  (一)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政策。

  1、县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县级政府每年专题研究1—2次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为农村卫生工作至少办一件实事。

  3、县级政府要把农村卫生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要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的幅度应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4、县级政府对乡村医生防保岗位津贴按照每人每年300元以上标准进行补助。

  5、县级政府按要求落实农村卫生项目配套经费。

  6、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比例大于50%,乡镇卫生院院长要接受管理知识的培训。

  7、乡镇卫生院实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比例大于40%。

  8、乡镇卫生院做到收支平衡的比例大于80%。

  (二)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9、所有的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10、乡镇政府所在地除外的行政村设有村卫生室(所),设置比例大于95%,其中创建农民满意村卫生所、农民满意村示范卫生所任务数量符合市卫生局规定要求。

  11、乡镇卫生院配备中医人员,并设中药房的比例为100%,其中中医药处方数比例大于30%。

  12、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主要设备达到《江西省乡镇卫生院配置标准》的比例大于80%。

  (三)完善农村卫生服务功能。

  13、乡镇卫生院建立公共卫生防保组,配备3-5名专职防保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14、乡镇卫生院设立规范的预防接种门诊,计划免疫冷链装备齐全、运转正常,五苗接种合格率达到100%。

  15、乡镇卫生院达到江西省“母亲安全初级卫生院”的标准比例大于70%。

  16、农村住院分娩率大于75%、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大于95%。

  17、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的通知》精神,卫生镇普及率达到30%。

  18、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的通知》精神,卫生村普及率达到30%。

  (四)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水平。

  19、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比例、护理人员具备护士执业资格比例达到100%,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达到中专水平比例大于80%。

  20、村卫生人员获得乡村医生注册证书或其他卫生相关技术准入资格的比例100%。

  21、县、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计划比例100%。

  22、县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为乡镇卫生院免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

  23、75%以上县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向乡镇卫生院推广农村医疗卫生适宜技术。

  (五)严格农村卫生的监督管理。

  24、所有的医疗机构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5、乡镇卫生院住院病历合格率大于70%。

  26、乡镇卫生院门诊处方合格率大于85%、村卫生室门诊处方合格率大于70%。

  27、乡镇卫生院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采购、使用和处理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28、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29、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有独立建制的卫生监督机构。

  30、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率100%,合格率100%。

  (六)奖励加分。

  在评选的年度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农村卫生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表彰和荣誉称号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加分。其中,获得省部级表彰、荣誉称号的加4分;获得厅局级表彰的加2分。

  (七)申报基本条件。

  凡申报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所有乡镇卫生院都实行县管。

  2、在评选年度内,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和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血吸虫疫区县血吸虫病没有发生爆发疫情。

  3、以乡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单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农村人口饮用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以上。

  四、评选程序

  (一)在每年对农村县(市、区)的卫生工作目标考评中,市卫生局以《江西省创建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建设标准》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农村县(市、区)创建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活动进行检查,评出《创建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活动先进单位》。

  (二)申报省、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验收的县,每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卫生局申报。

  (三)根据自查报告,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县(市、区)进行评审,对得分大于70分的县(市、区),上报市政府批准为市级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其中,对经评审达到江西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建设标准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省卫生厅复评。

  五、授牌表彰

  对评选符合九江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标准的县(市、区),市政府授予“九江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公开表彰并在全市推广其经验;符合省级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条件的县(市、区),上报省卫生厅组织复评合格,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江西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省卫生厅对其将增加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装备的项目经费,同时在全省推广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的经验和做法,并对在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

  六、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创建活动,是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举措,是认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参与,以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等各项工作,促进农村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创建活动督导、申报组织、评选工作,各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创建活动,根据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评选细则,制定具体的创建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和参与创建活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加强监督,动态管理。

  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的评选活动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设立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跟踪检查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

  创建活动评选细则按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评选细则等配套文件的通知》(赣卫基妇字[2004]4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