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城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银监分局等九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城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5号)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建立市场联席会议制度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稳定住房价格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市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召集,市发改委、财政局、房产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及时分析研究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对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部署,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适时调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停止别墅类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适当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今后,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用地的竞买,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无正当理由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发展节地型住房

  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要着力增加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量,提高市场供应比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际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60%.

  大力发展节地型住房,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房产、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一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市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备案后,8月31日前公布。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优先审查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结构比例、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土地主管部门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适当扩大供地面积,按市场需求和房地产稳步发展的原则,列入供地计划,按计划优先供地。

  2005年全市新开工普通商品住房不少于200万平方米,竣工100万平方米;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10万平方米,竣工5万平方米。2006年全市新开工普通商品住房不少于250万平方米,竣工120万平方米;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15万平方米,竣工8万平方米。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2002]2503号),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房需求情况,落实项目用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制度,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将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

  各地要制定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把廉租住房建设与旧城区危旧房改造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房地产开发,解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今年内要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批、退出机制,妥善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5年,各县(市)都要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好《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调整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规定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六、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分析水平,防范风险。银监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纠正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在继续为群众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信贷的同时,严格执行央行住房贷款政策,抑制投机性购房的贷款需求。

  七、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采取先认购后签约方式的,必须实行实名制;认购时购房者或其代理人必须持购房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区别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更名手续,除直系亲属、同户源外,不得办理买卖合同的更名手续;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无正当理由退房等手续,金融部门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合同管理。采取统一编号、集中管理的办法,全市统一使用《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定的预售套数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逐步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禁止发布虚假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预售广告,不得设置售楼场所,进行楼盘展示的场所不得有类似销售行为的倾向,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承办或代理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落实市场准入制度、项目手册制度、预售许可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和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逐步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预售款监管制度。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误导消费者;炒买炒卖预售商品房;为未竣工的商品住房转让提供方便,以及不履行开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与套型面积控制等项目建设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积极举报各种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对查实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房地产市场。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公布制度

  要尽快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适时进行市场调控,防止住房价格大起大落。要加快建立完善房地产信息平台,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土地供应、各类住房的发展布局、规模总量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化等信息。每半年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以及房价、地价变动等信息,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稳定群众的心理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