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

长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长春市负责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及出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根据长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长春市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长春军分区、武警长春支队、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长春办事处、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经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省通信公司长春分公司、市供电公司、市旅游局、县(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国土资源局、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单位和单位负责同志。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调动、整合全市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执行国务院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它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国家和本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长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长春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气象、地震、建设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建立动态监测网络,并组织发动灾区的广大基层群众(乡、村、屯等),学习地质灾害知识、提高防灾意识,建立三级动态监测网络,各负其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要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应急响应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的应急防治工作,在长春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长春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长春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2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长春军分区、武警长春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水利局、市建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证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和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为灾民和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省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和发放。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长春办事处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省通信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应急技术保障

长春市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聘请兼职专家,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3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5 监督检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