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省情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农村经济社会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摸清全省农业资源状况,有利于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全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这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

  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

  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

  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这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全省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省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协调。市、县、区政府都要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并设立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当地的农业普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普查经费上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其它有关部门也要在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负其责地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普查任务。

  四、普查经费及物资保障

  农业普查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方式。2005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追加,2006年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用房、电话、交通工具、计算工具等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属我省行政辖区内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