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深入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做好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深入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做好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技术服务是落实基本国策的保证。新的历史时期,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提出了到2010年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法》、《条例》)明确赋予了广大群众享有获得适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为深入贯彻《法》和《条例》,积极推进以技术服务为主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达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目的,现就做好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建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担负着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咨询及临床服务的职责,是维护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技术队伍建设,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洪发[2003]7号文件《关于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配齐配强技术服务人员。要确保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占总工作人员80%以上,严格控制非技术人员占编,把好进人关,宁缺毋滥。配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是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必备条件。各县区、乡镇要把解决执业(助理)医师问题作为当务之急列上重要议事日程。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法解决,对个别专业公开招聘有困难的,可在本市医疗卫生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中调剂解决,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顺利开展。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技术队伍的作风建设和素质培训工作。以开展效能建设和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强化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队伍,提高服务能力。要大胆改革创新计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尽可能提高技术人员待遇,调动和发挥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体制。

  计生服务机构是直接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的主要阵地。各级政府及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计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按照“分类指导、精简高效、优化配置、资源共享、方便群众、优质服务”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新的管理体制,确保广大育龄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满意的服务。

  1、进一步加强县区计生技术服务站(中心)建设。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单独设立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整个计生服务网络的龙头,承担技术服务、宣传咨询、教育培训、药具发放“四大功能”。同时,以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做好巡回服务和指导。要根据工作需要、总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配置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5人。要配备妇产科、外科中级以上职称把关医师和专职B超、检验、药学等医技人员,并持证上岗。技术装备、服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条例》配套文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的要求到位。县区服务站(中心)符合医疗机构执业条件的,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拓展服务范围。总人口数量规模较小的区,可试行计生、妇保“两站合一”开展业务,根据不同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计生与卫生行政部门双向管理。

  2、改革完善乡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体制。

  (1)设置县区计生技术服务分站(分中心)。在地处边远或经济基础薄弱、计生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设置县区计生技术服务分站(分中心)。分站(分中心)与乡镇服务所实行“一个场所,两块牌子”,各自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分站(分中心)法定代表人仍为县区计生服务站站长(中心主任)。主要开展计生临床技术服务,同时负责指导、带教乡镇服务所的技术人员。县区计生服务站(中心)应定期选派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到分站(分中心)实行预约服务,或者以流动服务车下乡镇的方式开展连锁服务。乡镇服务所仍由当地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2)组建中心乡镇服务所。在区位优势明显、小城镇建设发展步伐较快、经济状况较好、人口规模较大、计生技术服务力量较强的重点城镇,集中周边乡镇服务站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强技术人员和高科技含量的服务设备,建设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乡镇服务所。中心乡镇服务所在做好本乡镇“四位一体”计生技术服务的同时,与周边乡镇服务所按照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服务合作协议书,承担周边乡镇的计生临床手术。双方通过建立健全服务信息交流反馈和预约服务等制度,构成对接完整的服务体系,各自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3)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体制。在人口规模相对较小、计生服务所技术力量比较薄弱,而医疗卫生机构完全具备《条例》第10条规定的5个条件的乡镇,可探索政府出资购买技术服务的管理体制。即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选定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计生临床手术,并代表县区政府与所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购买技术服务合同,每年组织对其开展临床手术情况验收后,按标准拨付手术经费。被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将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信息,按规定定期报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手术风险由施术单位自行承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购买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行业指导,对其技术人员从业资格、服务范围、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经常性督导。

  (4)巩固一般乡镇服务所。对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已具有相应资质,但技术力量薄弱的乡镇服务所,应继续完善和巩固。重点做好宣传、培训、药具管理、咨询指导、孕环情检测、术后与药具随访工作。凡不能独自承担的临床计生手术项目,采取就近与县区服务站(中心)、县区分站(分中心)、中心乡镇服务所对接,或向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来解决。

  新区、开发区的技术服务工作,可参照上述形式组织落实。

  三、改革和完善城市社区计生技术服务管理体制。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计生技术服务资源的协调整合,重点依托和发挥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资源优势,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区计生服务机构。

  街道办事处可建立独立的计生服务机构,也可设立区计生服务分中心,或与医疗机构共建合作,或向具备技术服务能力的社区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社区居委会可聘请离、退休医务人员单独建立服务室,也可利用社区医疗网点、计生志愿者开展计生与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工作。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四、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现有计生手术经费结算制度。

  保障投入是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财政要按照洪发[2003]7号文件的精神,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各级计生部门也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把计划生育手术经费和生殖保健服务经费列进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项目经费预算中,以确保技术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改革现有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结算制度。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由县区统筹,统一管理,按例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县区定。目的是有效解决以下问题:(1)充分发挥经济导向作用,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激励各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勤奋工作,在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增强发展后劲;(2)避免乡、村出现“工作越到位,手术费支出越多、经费压力越大”的矛盾,影响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3)对所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实行有效监管,使之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制止乱收费现象,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加强计生科技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技术服务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断推进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多层次计划生育需求,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满意程度的需要;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更新观念,转变思路,勇于改革,善于创新,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人口计生委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深入基层,加强调研指导,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计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以科技进步促进计生事业的发展,使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