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全国煤炭工业会议精神,按照八届省委常委第117次会议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提高煤炭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能力,解决煤炭工业建设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对煤炭总量的增长需求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仍存在一些影响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建设的问题:一是煤炭供需矛盾突出,煤炭产量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近年来,我省煤炭产量年增幅仅为3.2%,煤炭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仅为0.31,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电煤供应持续紧张,主网电厂缺煤停机或减负荷运行最高达127万千瓦;经常出现枯水期缺煤大面积拉闸限电情况。二是煤炭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全省煤炭生产较为分散,矿井数量多且规模小,单井平均产量仅为3.8万吨,缺少有效平衡和稳定煤炭市场的大型煤炭企业,导致政府可调控范围小,保障能力差。三是科技水平低,安全形势严峻。许多煤炭企业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低,安全投入少,生产条件差;小煤矿事故多发,百万吨死亡率高达7.06,煤炭生产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四是重点煤矿项目建设迟缓,新增生产能力明显不足。“十五”期间计划开工建设12个煤矿项目,设计能力900万吨,目前仅开工4个,煤炭生产能力建设严重滞后。五是煤炭勘探滞后,后备资源保障程度低。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原因,煤炭资源勘探相对滞后,精查储量不足,难以满足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的需要。

  在今后较长时期内,我省以煤为主的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难以发生根本变化,煤炭仍将是支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体能源。构建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尽快形成完善的煤炭工业资源开发监管、稳定供应、安全生产、循环经济和法规政策等调控体系,对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能源供给具有重大作用。

  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是解决我省煤炭工业历史问题和现实矛盾、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煤矿当前建设与未来发展的根本出路。我省大中型煤矿建设的目标:一是进一步加快国家规划内的大中型煤矿建设进度,建立千万吨级生产能力的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形成较为强大的煤炭保障供给体系。二是初步形成以煤电煤化煤冶联营为主的多元化产业格局。三是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和利用,重特大煤矿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四是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环境治理为核心的煤炭循环经济体系初步建立,矿区综合开发建设具备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强的生产能力。围绕这一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增强加快我省大中型煤矿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清并着力解决当前煤炭工业发展和煤矿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煤矿建设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我省大中型煤炭基地、培育大中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加大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煤炭资源优化整合,加快大中型矿井建设步伐,提升煤炭行业整体竞争力,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加强规划指导,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资源开发秩序

  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依法科学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是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统筹协调经济发展、加强资源利用保护、确保能源安全大局的关键,也是有效实施调控、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综合利用、重视环保、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做好煤炭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突出规划的指导地位,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合理布局矿井建设,搞好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协调和衔接,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开发秩序,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依照国家《煤炭法》和《矿产资源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要求,以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科学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以及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和省煤炭开发建设规划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坚决制止、纠正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等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大中型煤矿建设用地纳入规划中,确保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用地。大中型煤矿建设要做到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

  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具体工作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原则研究制订。

  凡不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项目,或者达不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煤炭管理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探矿权、采矿权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已经取得相关许可的,要依法进行清理和调整。已经依法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项目法人要按照矿区总体规划、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履行资源勘探或开发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探任务或煤矿建设任务。不能按规定履行资源勘探或开发义务的,要依法收回探矿权和采矿权,坚决防止“ 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和“炒煤团”现象的发生。

  三、培育大型煤炭基地,组建我省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实施煤炭大基地、大集团战略,是我省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的根本方向,也是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供应能力的重要举措。要根据现有煤炭行业生产布局和发展规划,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抓紧规划、重点培育并加快建设已纳入全国规划的筠连、古叙等大型煤炭基地。要以大型煤炭基地为基础,以省内国有重点煤矿为基础,以优势企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支撑,以资本为纽带,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改组重组、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途径组建跨区经营、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炭供给保障能力。要积极推动大型煤炭基地内开发条件成熟的项目建设,增加大中型煤矿开工规模,加快大中型煤矿开发建设进度。要鼓励国有煤炭大集团依托技术、装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兼并改造中小煤矿。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走出去”,到省外开发建设煤矿,以增加四川省内煤炭供给,满足我省用煤需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煤炭资源配置、投资发展环境等方面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有利条件。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煤炭企业争取国家支持,利用国债等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省国资委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尽快研究提出组建国有控股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具体方案。大型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中小煤矿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办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各地政府要积极配合。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解决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前主要抓好筠连矿区、古叙矿区、华蓥山中段矿区的规划和矿井项目建设;加快鲁班山南矿、龙滩煤矿、李子垭南二矿等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投产。加快煤矿项目前期工作,确保石屏一矿、沈家山矿今年开工;争取尽快开工武乐矿、维新矿、新场矿等。做好广旺矿区劣质煤的勘探开发和利用。

  四、鼓励煤电煤化煤冶联营,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相关企业联合。国家规划矿区、煤炭大型基地开发建设,应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依托,鼓励大型发电公司、国有大型化工企业、冶金钢铁企业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煤电、煤化、煤冶联营或组建一体化企业,构建多元化产业格局,建设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优化、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新型煤炭基地。

  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行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在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中,如果同时具备兴建大型坑口火电厂条件的,应实行煤电联营,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通过煤电资本的相互参股或控股以及煤电企业的兼并、重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煤电一体化企业,延长煤炭产业链,增加煤炭产品附加值,同时减少中间环节和供应风险,保证发电企业用煤供应和价格的稳定。

  五、整合煤矿资源,加快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

  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同时,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进和提高,着力解决小煤矿问题。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融资优势,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煤矿机械化程度。引导基础条件较好、资源适宜集约化开采的中小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走正规生产、规模经营的发展道路。要筹集并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资源条件较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深入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小煤矿无序开采、过多过滥的问题。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环保要求、资源开采条件和布局规划的小煤矿,要继续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对违法开采的小煤矿要依法坚决取缔。省经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小型煤矿整顿、改造和提高的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促进集约化开发经营。

  六、加强资源监管,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科学管理是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煤炭资源的配置要为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同时,在“招拍挂”出让煤炭矿业权的工作中要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对煤炭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在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和煤炭勘查规划的前提下,科学地分类设置矿业权,保障矿区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对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和省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设置。对适合建设大中型煤矿的煤炭资源的矿业权设置,要坚持生产规模和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置矿业权。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炭行业技术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有效制止煤炭资源“大矿小开”、“整矿零开”、“乱采滥挖”和“浪费资源”等现象。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恢复”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实行煤炭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即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要重视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筠连矿区、古叙矿区内已建和在建的大中型煤矿以及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准立项和项目业主已完成开发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的大中型煤矿要从加快建设的目的出发,采用批准申请方式授予采矿权。具体包括:筠连矿区鲁班山北矿、南矿、武乐矿、维新矿和新场矿,古叙矿区石屏一矿和沈家山矿。筠连矿区、古叙矿区内近期规划应建设的其他大中型煤矿(年产30万吨及其以上煤矿),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授予采矿权。项目业主应符合准入条件并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炭企业尤其应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对小型煤矿和零星分散煤炭资源,采用“招拍挂”并以拍卖为主的方式授予采矿权。龙门峡井田的开发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究审定。

  要理顺矿业权管理与煤炭发展规划的关系,矿业权设置要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相衔接,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矿业权出让的“招拍挂”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应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监局等部门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在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工作中应征求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具体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问题,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执行。

  七、加大配套建设力度,推动矿区综合开发

  大中型煤矿的建设要注意推动矿区综合开发,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筠连、古叙矿区的开发要坚持煤电路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思路,按照矿区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大矿区电力、道路等各项配套工程的建设力度。矿区内规划建设的220千伏、110千伏变电站要尽快开工建设,确保煤矿建设施工及安全生产的用电需求。金筠铁路站场和附属设施要限期完成收尾工作,全线尽快投入正常运营。

  隆黄铁路纳叙段要确保2007年建成通车,以满足拟建和在建燃煤火电厂建成投产时对煤炭运输的需要。要推动矿区综合开发,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清洁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加强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充分利用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伴生资源。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配套建设,实施矿区综合开发。

  八、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安全事关矿工生命安危和国家、企业财产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强化综合治理,切实解决煤矿安全问题,坚决防止重大矿难事故发生。

  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炭安全监察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地方政府要落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各类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于煤矿安全改造。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安排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支持我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各级地方政府要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

  要高度重视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经委、省煤监局编制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规划。要大力推动科技进步,突出加强瓦斯防治和利用的科技攻关,力争尽快取得突破。建立完善瓦斯监督监测体系,加快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防体系和煤矿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救援机制。各有关部门、各煤炭生产企业要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加强煤炭地质勘探力度,提高煤炭资源保障程度

  煤炭资源勘探保证是提高煤炭生产能力和结构调整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强煤炭地质勘探工作,以满足大型煤炭基地和矿井建设的需要。在全面加强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等煤炭基础地质勘查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做好优质动力用煤和优质炼焦用煤的勘查,提高煤炭资源勘查程度,为高产高效安全矿井建设和矿区规划提供资源。

  要不断增加煤炭地质勘探的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查投资长效机制。增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煤炭地勘工作的投入。煤炭矿业权市场转让的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同时要按照国发[2005]18号精神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研究建立我省煤炭基础地质勘查周转金,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

  十、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的综合协调,确保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国发[2005]18号精神,做好本意见实施的各项有关工作。

  产煤区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煤矿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充实和加强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为煤炭工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国家近期将出台的相关政策,配合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认真研究解决我省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贯彻国发[2005]18号和实施本意见的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煤炭开发准入制度;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金;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准入制度,完善储量评估制度;省安监局、省煤监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