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16日经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