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自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事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

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执行青政[2005]32号文件下达的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更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必须于8月25日前与省安置部门联系落实安置计划和接收具体人员,及时安排上岗。对特殊原因无法接收安置的单位,应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抄送省安置部门。

坚决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给其发放生活费;未发放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将生活费全额补发给未能上岗的退役士兵。

安置部门要于2005年8月底前对全省所有的退役安置士兵开出介绍信,接收单位要于9月底前对所有的退役安置士兵安排上岗就业。各用人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对各地区历年未能安置上岗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尽快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详细调查,按照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抓紧落实安置单位和工作岗位。

各级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大改革力度,努力推进城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改革的一条有效途径。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开展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把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安置改革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和收取转移安置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足额发放。对个别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于2005年9月底前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全部兑现。同时,各地区要认真落实青政办[2004]84号文件精神,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各地区要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素质和就业能力。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普遍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地把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专题研究部署,认真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置工作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把安置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范围,对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要表彰奖励。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有关安置政策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的落实。各级兵役机关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并在征兵工作中严格把关,禁止非农户口挤占农业户口征集指标入伍。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协调沟通,认真执行有关退伍安置法规政策,坚持"五公开"、"两监督"的办事制度,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

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就业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对安置期望值过高、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负责督促教育。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据《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由安置部门书面通知本人。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