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郑州市民办教育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教育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二、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满足社会需求,各种办学模式都可以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

  四、支持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民办学校、民间资金可以与公办学校合作办学,也可以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按股份制运行。

  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引导民办高校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支持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学历、非学历教育并举,长、短期培训结合,开展多种形式办学。

  强化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鼓励公、民办学校进行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积极开展文化、艺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为社区教育和劳动就业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之间合并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

  鼓励公、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按照程序搞好资产评估,明晰产权关系。

  五、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要根据受委托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六、支持民办学校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把民办学校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对民办学校提供信贷优先、利率优惠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对民办学校开展信用贷款。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保证民办学校发展的土地需要。民办学校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学校建设整体规划的要求。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民办学校办学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提供,费用凡有国家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八、进一步优化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应为民办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设立、登记、变更或备案等审批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由给民办教育设置障碍,不得对民办学校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帮助学校抓好教学、生活秩序,保证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九、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要为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任职资格评审、职称评定、人事争议等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服务。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评审、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龄和工资计算、档案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民办学校在教学教研活动、学术交流等方面一视同仁。

  十、优化资源配置,允许教师在公、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在教师流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办学校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向社会公开选聘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向社会招聘的教师,档案由人才流动中心统一管理,按有关政策需办理户口关系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办理。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与所聘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人事政策规定。要保证为所聘用教职工依法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解除所聘教职工的后顾之忧。因教师流动、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事仲裁。

  十一、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上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十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安排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适当照顾和指导,并统一纳入招生工作中。

  十三、通过政府拨款、社会融资、社会捐赠等渠道筹资,设立郑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十四、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纳入政府的督导评估范围。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保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