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局、各分局,局内各单位:

  最近,各个分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都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市局进一步明确,现结合我局具体工作实际,将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征缴范围根据粤府[1999]71号文中“社会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范围”的规定,经市局与市财政局、市社保基金中心三方研究明确:2000年6月以前的台帐移交给地税部门,欠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为此,我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调整为:全市社会保险费,不论历史欠费还是个人参保,一律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

  今后,市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任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补缴。

  二、欠费补缴的办理程序

  (一)单位欠费要求补缴的办理:

  1、地方税务登记尚未注销(即纳税户基本登记资料仍存在),要求补缴欠费的单位,应存足款项于纳税帐号以便扣缴欠费和滞纳金,或直接到征收服务厅、征收所打单补缴欠费、滞纳金。

  2、已停业、注销地方税务登记(即纳税户基本登记资料已不存在),要求补缴欠费的单位:①先到征收服务厅或征收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②凭税务登记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补录其基本资料并发送补缴欠费的征集计划到市地税局;③市局收到欠费单位补欠费的征集计划后,补缴单位可到征收服务大厅或征收所办理打单补缴欠费、滞纳金。

  (二)个人补缴欠费的办理:

  1、地方税务登记尚未注销(即纳税户基本资料仍然存在)的单位,要求为个人补缴:欠费单位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欠费申请手续,由社保部门核实后向市局提出撤单申请,撤单后社保部门将根据补欠险种生成补欠台帐,将原台帐冲减后重新编制征集计划,并把个人补缴费和单位欠费的征集计划一并发到市局后,补欠个人均可到征收服务大厅或征收所办理打单补缴。

  对打单补缴欠费,各征收服务大厅、征收所应告知督促缴费人及时缴款、核销。

  2、原单位已停业注销地方税务登记,个人要求补缴:①先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欠费申请手续;②社保部门核准补缴欠费的个人,应到征收服务厅或征收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③凭税务登记表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补录其基本资料,社保部门将根据补欠险种生成补欠台帐,将原台帐冲减后补缴征集计划并发到市局;④市局收到补欠费的征集计划后,补缴个人可到征收服务大厅或征收所办理打单补缴欠费。

  (三)历史欠费的追补缴历史欠费是指2000年6月以前社保部门尚未移交我局征缴的欠缴费,根据市局与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三方确定历史欠费的处理意见,市社保中心将把历史欠费资料全部移送我局,欠费由我局负责追缴。为此,各地应组织力量成立清理欠费小组,按市局公布和发送的名单、资料开展清缴欠费工作,并按以下工作要求和程序分别处理:

  1、追查到且经核实有能力补缴的,各检查所应开具《历史欠费补缴核定单》报市局规费科,经规费科核准、信息科发出补缴欠费计划后扣缴或欠费单位自行到征收服务大厅、征收所打单补缴。

  2、已追查到但暂时无能力清缴欠费的,各检查所要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欠费单位制定切实可行、分期分批(按月或年)的清欠缴款计划,并将计划报规费科备存。

  3、对已经停业注销,其欠费确已无法追缴又无欠费承担者的单位,各检查所应在查实后填报《历史欠费查结报告》报市局备案,由市局提请市社保经办机构作终结处理。

  三、延期缴纳的申请与审批缴费单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申请办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市局曾以珠地税发[2002]206号文明确规定。现重申:1、缴费单位确有困难,可向管辖地检查分局所属的检查所提出申请,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2、延期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由管辖地检查分局核准,延期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必须上报市局审批;3、对延期申请,各地应严格审查,在权限内且符合条件的应予核准,不符合条件或有能力按期缴纳的要依期征缴入库。已核准延期的申请,应迅速报市局备案调整征缴期限。

  4、严禁越权审批、多次滚动审批或事后审批(指对己产生的欠费的审批),以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期征缴入库。

  四、滞纳金问题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次月1日起(注:五一、国庆、春节长假期从假期期满后第1日算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2000年6月以前的历史欠费,从信息科发出补缴欠费计划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3、单位欠费个人出资自行补缴的,暂免收个人部分的滞纳金,调整后的单位欠费仍按原征缴期限计算加收滞纳金;4、对部分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补办参保手续,同意补缴某一时期社保费的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从社保部门征集计划发出后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5、对个别要求一次性补齐所有欠费,缴交滞纳金又确有实际困难,可向所属的检查所提出申请,并报市局研究审批。

  五、扣缴费时间的安排为强化扣缴费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征缴入库,我局对社会保险费扣缴实行当月计划与往月欠费分别扣缴,扣缴时间调整安排为:1、月初第一个工作日至10号安排扣缴上月和以前的欠费;2、11号至20号期间安排扣缴当月应缴费;3、21日至28号对仍未扣缴的欠费、当月应缴费进行轮扣。

  根据该项扣缴时间的安排,缴费单位在此期间必须有足额款项以备扣缴,由于款项不足扣费而加收的滞纳金一律不得办理退库。对补足款项和单位帐号错误更正后须单独安排扣缴,可致电计财科2632475要求单独扣缴。

  六、催缴、追缴欠费

  1、每月月初,各检查所应组织人员主动、及时查清本所上月收缴费情况,根据信息查询情况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电话催缴,督促欠费单位及时补足存款以便扣缴或办理现金缴纳。至中旬,对仍未补缴欠费的单位应迅速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限期缴纳。

  2、为加强对各经济功能区区内企业欠费的清缴,市局将不定期通报各经济功能区社保基金收缴完成情况,公布欠费单位名单、金额等,各检查分局应主动与各经济功能区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全力开展清欠缴工作,确保全面完成社保费征缴各项工作目标。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