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各煤炭生产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晋政发[2005]2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晋国土资发[2005]247号)文件精神,为了推进全市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任务

  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煤炭资源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通过对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推动煤炭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在控制煤炭生产总量的前提下,大幅度减少矿井数量,优化矿井布局,扩大单井规模,提高装备水平,明晰产权,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显化资源价值,切实维护投资者、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实现资源资本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提升煤炭工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资源整合,全市煤矿数量减少30%以上。资源整合后,各县(市、区)新增资源面积和新增生产能力原则上均不超过整合前的10%;所有煤矿全部实现壁式开采,一矿一井一个系统生产,全负压通风;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开采现状和资源条件,按照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相匹配、有序开发与统筹规划并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煤矿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规划。

  (二)因地制宜、关小建大。在重点产煤县,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年)的煤矿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关小建大,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开采技术水平。

  (三)明晰产权、优化配置。在资源整合中,鼓励通过股份制、兼并、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联合开发,共同发展,妥善处理各方利益,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重新确定采矿权人,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对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整合资源的归属。

  (四)依法办矿、保障安全。通过资源整合达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安全生产秩序明显好转。

  三、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范围

  资源整合要以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为基数,通过煤矿之间合并井田、联合改造,以及对历年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不具备规模开采的零星边角空白资源、相邻煤矿所划出的资源和与煤矿邻近的停产整顿的硫铁矿(兼采煤)剩余资源进行整合。

  资源整合原则上只限于两座或两座以上煤矿之间的联合改造和实施兼并。对于重点产煤县年生产能力不达30万吨的单座煤矿不允许整合已关闭矿剩余资源和其它空白资源。

  重点产煤县(市)单井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不含9万吨/年)的煤矿、有严重违法采矿行为和占地行为拒不改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必须实施整合。

  对能够设置单井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空白资源,暂不列入此次整合范围;对不具备与煤矿整合的停产整顿的硫铁矿(兼采煤)问题另行请示省政府。

  对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煤矿、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不含9万吨/年)矿井、属于关闭范围的矿井、“证照不全”的矿井以及国家有特殊限制规定的煤矿资源不予出让,限期关闭。矿井关闭后,如对其资源进行整合,按新增资源征收价款。

  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煤矿(经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验收合格的煤矿和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基建矿)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对过去已实施关闭的煤矿、本次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过程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煤矿,不实行有偿出让。

  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国有煤矿,其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转为国有资本金。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的其它煤矿采矿权,如资源量较多、规模较大或可以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在政府与采矿权人和投资人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将采矿权价款全部或部分转为国有资本金,形成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如资源量较少、规模较小且难以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价款随行就市”的办法变现,征收采矿权价款。

  四、资源整合的办法

  (一)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必须严格按照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和省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批准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进行,采取股份制、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明晰产权,重新确定采矿权人。对协商整合不成的,可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采矿权人。

  (二)对资源整合涉及一个现有煤矿的,实行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三)对资源整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现有煤矿的,协商组建股份制企业,并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协商不成的,可在所涉及煤矿范围内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某一煤矿为整合后采矿权人,并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取得采矿权;协商不成,又不参与竞价的煤矿,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回,对社会公开出让。

  (四)股份制企业的组建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切实维护当地农村集体、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五、采矿权有偿出让办法

  (一)储量核实和认定

  以2004年全市现有煤矿储量核查检测及边角残留和下组煤资源调查成果为准进行核定。

  (二)采矿权价款标准

  按《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标准收取,贫煤2.48—3.03元/吨(平均2.70元/吨),无烟煤2.98—3.53元/吨(平均3.30元/吨)。

  (三)采矿权价款征收

  对现有煤炭企业(含改制、转让的煤矿),其已占有的煤炭资源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收取价款;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对其原有煤炭资源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收取价款,对其整合的关闭矿资源和空白资源,其资源价款按上述标准上浮100%计算并收取;对于实行煤炭资源变现的非国有煤矿,现保有资源量一次划定后,按五年一个周期,对该周期内动用的资源量采取同一标准征收价款,五年到期后,根据市场情况重新确定征收标准;对于实行采矿权价款折股的非国有煤矿,在政府与采矿权人和投资人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将采矿权价款全部或部分折股。

  (四)采矿权价款征收机关

  采矿权有偿出让变现价款全部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并按照晋财预[2004]105号文件规定分成,省、市、县按3∶2∶5比例;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煤矿企业所涉及镇(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和维护农村原有的办矿利益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

  六、资源资产转为资本金的办法

  (一)资源储量的核实和认定以及资源价款折股计算标准按上述规定确认、执行。

  (二)对煤矿现有的资产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确定其价值,按投资主体作为资本金入股。

  (三)政府对国有控股、参股的煤炭企业的国有股权实行集中管理,享有资源价款折股后的全部股份,委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或地方国有骨干煤矿管理经营,并依法按股权收取资本金收益。

  (四)政府要与所委托的管理经营煤矿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或市、县国有骨干煤炭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安全责任、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资本金管理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再另行安排。

  七、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程序

  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等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本辖区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八、时间安排

  (一)2005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 市政府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办公室,正式上报本县(市、区)煤矿压减数量及整合、关闭煤矿的具体名单。

  (二)2005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三)200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四)2006年底前进行总结验收和表彰。

  九、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富林任组长,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工商、计委、经委、财政、行政监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其它部门密切合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井下实测,严格核实资源储量,严格按标准征收采矿权价款,会同煤炭部门编制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负责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

  煤炭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井的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及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安监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井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

  工商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其股份构成进行审核,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工商登记。

  财政部门具体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和分成,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增国有资本金。

  经贸委要将煤炭资源形成的国有股或国有资本金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严防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行政监察机关要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晋城市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名单

  组   长:李富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李协定 副市长

  副 组 长:樊 烨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俊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谭宽年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刘小柱 晋城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

  成  员:秦红星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

       高福先 市经贸委主任

       赵昌明 市纪检委副书记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吕惠兰 市工商局局长

       郭金堂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主   任:郭金堂(兼)

  副 主 任:李义德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王汉江 晋城煤监站监察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