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要求,确保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平安和谐赣州。
二、整治重点
1、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解决群众两次以上举报,或举报后两年内仍没有解决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危险废物污染和城镇噪声扰民等问题。
2、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章江、贡江、东江源、赣江流域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开展对造纸、钢铁、冶炼、玻纤、酿造、化工、皮革、电镀、水泥、医院、漂染等排污量大、治理成本高、污染物毒性大的排污单位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的偷排、直排行为,确保全市人民的饮用水安全。
3、随意丢弃危险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等问题,重点检查医院的医疗废物和冶化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4、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原国家经贸委第6号、第16号、第32号令中要求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生产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和地区。
5、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三、工作要求
1、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要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并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地要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4、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地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水泥、钢铁、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5、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6、开展危险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专题检查。重点清查县、乡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情况,防止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对不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要列入专项行动重点挂牌督办案件单位。
四、主要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相应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可适当扩大到电力、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
2、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要坚持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3、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
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上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
五、时间安排
1、自查摸底阶段(2005年8月20日~31日)
各地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并于8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
2、全面整治阶段(2005年9月1日~10月31日)
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地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3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并重点督办章江、贡江、东江源、赣江重点流域的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3、总结考核阶段(2005年11月1日~10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细则附后。各地要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有关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
附:
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细则 |
考核依据 |
|
1 设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 |
4 |
成立政府分管环保工作领导为组长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得4分,未成立不得分,政府主管领导未担任组长扣2分。 |
阶段性工作报告 |
2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3 |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得3分,未制定不得分,未按时上报扣1分。 |
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正式文件 | |
3 制定宣传工作计划 |
3 |
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得3分,未制定不得分。 |
正式文件 | |
4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3 |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
会议纪要 | |
5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3 |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
正式文件 | |
6 建立环保责任制 |
3 |
已建立的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
以本级政府文件下发 | |
7上报阶段性报告 |
6 |
按时上报三个阶段报告得6分,每缺一个扣2分,未按时上报每一个扣1分。 |
正式文件 | |
8 上报工作简报 |
5 |
简报每周一期,总数不少于20期得5分,每缺一期扣0.5分。 |
按照上报数量 | |
9 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情况 |
5 |
按照信息调度通知要求,每缺一大项内容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 |
按照在信息调度上的上报情况 | |
案件督办25分 |
10 县级挂牌督办案件情况 |
10 |
挂牌督办案件措施到位得10分。 |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
11 县级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办理情况 |
10 |
查处率100%得10分,每少1%扣1分。 |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 |
12 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纠正情况 |
5 |
全部纠正得5分,每发现一项纠正不彻底扣1分。没有上述情况的得5分,但抽查发现有一项即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 |
污染反弹控制25分 |
13 县级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率 |
10 |
大于90%得10分,每少1%扣0.5分。 |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
14 县级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合格率 |
10 |
大于90%得10分,每少1%扣1分。 |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 |
15 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取缔关停情况 |
5 |
2003年以来已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线(设施)擅自恢复生产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此项评分。没有上述情况的得5分,但抽查发现有反弹的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 |
能力建设15分 |
16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
5 |
达到三级标准化目标得5分。 |
标准化验收报告 |
17 辖区内环保投诉热线开通 |
10 |
开通环保投诉热线并有专人受理得10分。 |
专项报告,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