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猪链球菌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猪链球菌病,确保我市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患有类似链球菌病临床症状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猪链球菌病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二、疫情确认

  猪链球菌病的疫情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师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猪链球菌病疫情的,符合败血型、脑膜炎型和淋巴结脓肿型猪链球菌病之中任何一型临床症状的,可确认为猪链球菌病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必要时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分离培养,进行最终确诊。

  (四)符合败血型、脑膜炎型和淋巴结脓肿型猪链球菌病之中任何一型的病理变化,且涂片镜检、分离培养、PCR菌型鉴定任何一种方法检出结果的,确诊为猪链球菌病。

  (五)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猪链球菌病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猪链球菌病疫情分为四级。

  (一)特大型猪链球菌病疫情(Ⅰ级疫情)

  1、感染到人,动物疫情继续大面积扩散;

  2、1个月内,有6个以上县(区)暴发;

  3、1个月内,累计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二)重大型猪链球菌病疫情(Ⅱ级疫情)

  1、感染到人,动物疫情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1个月内,呈暴发流行,波及4-6个县(区);

  3、1个月内,累计有10-20个乡(镇)发生;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疫情的。

  (三)较大型猪链球菌病疫情(Ⅲ级疫情)

  1、在一个月内,呈散发性发生,有2-3个县(区)发生;

  2、在1个月内,1个县(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疫情。

  (四)一般型猪链球菌病疫情(Ⅳ级疫情)

  1、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2、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Ⅰ、Ⅱ级疫情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Ⅲ级疫情时,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Ⅳ级疫情时,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治猪链球菌病的应急指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南昌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开展猪链球菌病防控工作。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猪链球菌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市级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预案的建议,指导并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猪链球菌病的控制应急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部门分工

  猪链球菌病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具体负责组织人员参加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根据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牵头对疫区组织实施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对疫点内发病猪及同群猪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猪实施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猪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猪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防疫工作所需经费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科学防疫知识的宣传。

  2、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口径的审核;组织做好猪链球菌病防治技术的科普宣传和防治工作的报道。

  3、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等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财政部门: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5、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6、铁路、交通: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配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加强铁路、客、货运车站、码头进出人员、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管。

  7、公安局部门: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以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

  8、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加大为违法经营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10、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猪链球菌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防止对人的感染,及时救治感染猪链球菌病的病人。

  1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2、南昌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南昌市支队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所管辖单位的猪链球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13、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督导各地做好防治猪链球菌病消毒药品、医疗及消毒器械、口罩、隔离服等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14、商贸、外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肉类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维护市场稳定;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协助做好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及其场地消毒工作。

  15、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力量进行猪链球菌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研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有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猪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猪所在猪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1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设施。限制人、畜、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疫点内畜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2、应对病猪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猪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或用药物预防,并隔离观察14天。必要时对同群猪进行扑杀处理。

  3、对病死猪及其排泄物、可能被污染的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2、对疫区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3、派专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生猪的交易、屠宰、运输、移动。

  4、对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猪舍、场地及其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六)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可能被污染的产品(包括猪肉、内脏、骨、血、皮、毛等)按照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对于猪的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非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紧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八)解除封锁

  疫点内所有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头病猪扑杀14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猪链球菌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市级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县级重点储备疫苗、消毒用品、消毒设备、治疗药品、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猪链球菌病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猪及同群猪由各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技术、人员保障

  1、市级设立猪链球菌病现场诊断专家组,配合省猪链球菌病现场诊断专家组提供现场诊断,共同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猪链球菌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猪链球菌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猪链球菌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